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615号原告陈,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联兴家电锁具五金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081。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彦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联兴家电锁具五金批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彦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联兴家电锁具五金批发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奕彦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