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330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18216。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深圳市华益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宝利豪**,统一信用代码914403A5F818J2J。
法定代表人朱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益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益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