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4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xxxxxxx(xxx.xx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陈凡香永兴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xxxxx******综合楼首层H-6卡。
经营者:陈凡香。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陈凡香永兴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5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