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9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兴照,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永同,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兴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兴照及其辩护人董永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成兴照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某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雇佣工人从事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提包的生产加工活动。
同年11月2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成兴照,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55个、五金配件783个、皮片500个、缝纫机2台及作案用手机1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000元。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兴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兴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成兴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成兴照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成兴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成兴照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其只是生活所迫,没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心态。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主要是进行一些加工行为,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应当认定是从犯。
3.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其它严重的后果。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除了本案所涉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平时一贯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6.被告人家庭困难,其父母老实本份,老婆又没有固定工作,家里还有小孩需要照顾,其平时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亟需其尽早回家对家庭进行照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成兴照接受一同案人(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某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雇佣工人从事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手提包的生产加工活动。
同年11月2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成兴照,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55个、五金配件783个、皮片500个、缝纫机2台及作案用手机1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成兴照的供述;
被害单位代理人的陈述;
证人赵某1、黄某1的证言;
辨认材料;
赃物皮包、皮料、五金配件照片;
作案工具缝纫机、手机照片;
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库单;
被害单位提交的报案材料、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
个人微信页面、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价格认定结论书;
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兴照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兴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成兴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成兴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成兴照的辩护人提出成兴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成兴照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兴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55个、五金配件783个、皮片500个、缝纫机2台(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侃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