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59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时代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乡德胜北路与站前西路交汇处(都市华庭)。
经营者:黄小志。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时代烟酒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时代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时代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