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双茂佳园南大门51-6商铺。
经营者:周艳霞,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75/div>法定代表人:沈星星。
上诉人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以下简称好乐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原审第三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乐多超市以与华联超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乐多超市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滨湖区好乐多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滨湖区好乐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