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67号之一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
法定代表人:应跟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篮盾工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梅坞塘村。
经营者:吕红波,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吕红波,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桐琴镇篮盾工具厂、吕红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