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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贵林、胡海州、张智瓦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6刑初125号
案件名称秦贵林、胡海州、张智瓦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文勇;田进;满登标;秦贵林;胡海州;张益军;游胜;游顺东;张智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贵林,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

2008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12日经减刑刑满释放;

2014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扬超,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胜,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洪达、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进,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庞狄堃,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顺东,曾用名游利,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杏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海州,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黎必朗,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勇,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翠雯,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益军,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满登标,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智瓦,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智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诉讼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20年5月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贵林及其指定辩护人卢扬超、被告人游胜及其辩护人方洪达、被告人田进及其指定辩护人庞狄堃、被告人游顺东及其辩护人李杏颜、被告人胡海州及其指定辩护人黎必朗、被告人李文勇及其指定辩护人潘翠雯、被告人张益军、被告人满登标及其指定辩护人周振普、被告人张智瓦及其指定辩护人梁刚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秦贵林、游胜在未经“美的Media”、“Med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接庆八街某号组织一些工人制造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然后通过租用货车由被告人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宁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等货运司机多次将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运到佛山市顺德区等地的物流公司发货至贵州、江西等地。

自2019年2月开始,该制假窝点转移至中山市古镇迎丰路新村110巷1号一楼,秦贵林、游胜继续组织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等人进行制假,其中秦贵林负责租赁厂房、进出货、安排生产等全面工作;

游胜主要负责租赁厂房,联系被告人张智瓦制作假冒美的品牌的标识以及联系中山市古镇钰田纸箱厂制作假冒美的品牌的纸箱等;

田进、游顺东、胡海州主要负责组装、加工、打包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和装卸货物等。

2019年4月2日,民警在中山市先后抓获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在中山市古镇迎丰路新村110巷某号一楼现场查获94台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成品及一批美的品牌纸箱、标识、说明书、模具等物品,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联丰路4号之八汇顺物流查获拟发物流的25台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

2019年4月4日,李文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6月27日张智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19台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为假冒产品、伪劣产品。

经核算,秦贵林、游胜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41229元,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31406元,李文勇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46721元,张益军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2108元,满登标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6945元,张智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为美的电热水器说明书6000本、美的厨卫条形码90000个、美的二维码4000个。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秦贵林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秦贵林、游胜、李文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智瓦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智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秦贵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对被告人秦贵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游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分别建议对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李文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张智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文勇、张益军、张智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满登标认为其只负责拉货,对其他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同时,被告人秦贵林、游胜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其余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秦贵林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金额有异议,理由如下:(1)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说明是哪个品牌的电热水器,没有买家的确认,也没有相应的物证作为价格鉴定的依据,因此以美的品牌相关型号的价格作为被告人犯罪数额存疑;

(2)应以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犯罪数额。

被告人游胜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游胜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秦贵林参与假冒美的品牌热水器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能等同游胜的非法经营数额;

3.游胜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

4.游胜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其家庭情况极为困难;

5.游胜未成年时犯罪不应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

被告人田进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田进是初犯、从犯;

2.田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游顺东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游顺东是初犯,有悔罪表现;

2.游顺东是从犯;

3.游顺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海州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胡海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胡海州是从犯;

3.胡海州是初犯。

被告人李文勇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文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李文勇是从犯。

被告人满登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认定满登标构成犯罪,有以下量刑情节:1.满登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满登标是从犯;

3.满登标是初犯;

4.满登标的涉案金额是最少的。

被告人张智瓦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智瓦有自首情节;

2.张智瓦是初犯;

3.张智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短、次数少、获利不多,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智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九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李文勇于2019年4月4日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投案;

2019年6月27日张智瓦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投案。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材料:证明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联丰路4号之八汇顺物流进行搜查,在办公室及仓库搜出“茶吧机”(带包装)25件、托运单7份。

扣押上述25件印有美的品牌标识的热水器(外包装贴有“茶吧机”标签)。

对中山市古镇迎丰路迎丰新村110巷1号一楼进行搜查,扣押94台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成品及标有美的标识的说明书2200本、美的能效标识32000个、美的厨卫条形码100000个,美的二维码50000个、美的产品3C认证条形码15000个、模具等物品。

对被告人游胜的住处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冈连里左一巷某号某房及其粤T*****车辆进行搜查,从住处扣押美的电热水器说明书10302本、美的技术参数表14400份等物品,并扣押手机等物品。

对被告人张益军驾驶的粤T*****货车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2本。

对证人宁某驾驶的粤T*****货车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1本、二联收据4本。

对证人韦某驾驶的粤T*****牌货车进行搜查,扣押标有美的标识的纸箱265个。

对中山市华彩防伪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扣押电脑硬盘3个。

对证人侯某驾驶的粤T*****货车进行搜查,扣押行驶证、二联收据等物品。

对中山市古镇海洲钰田纸箱厂进行搜查,扣押印有“美的电热水器”的纸箱1140个。

扣押秦贵林的2台手机、田进的1台手机、游顺东的1台手机、李文勇的1台手机、满登标的2台手机、张益军的1台手机、韦某的1台手机、宁某的1台手机、侯某的1台手机。

后将韦某、宁某的手机发还。

从涉案物流公司处调取相关的物流单据。

4.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材料:证明开户名分别为李某、张益军、满登标、宁某、田某、韦某1、侯某1的通话记录情况。

5.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1)鉴定报告:证明经美的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在中山市古镇迎丰路迎丰新村110巷1号一楼查获的94台美的电热水器和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联丰路4号之八汇顺物流查获的25台美的电热水器均为假冒产品。

(2)价格证明:证明上述假冒产品的价格,以及美的电热水器40L容量各款的销售价格,最低售价为699元。

(3)未授权声明: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联企业并未授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细滘联丰路4号之八汇顺物流仓储、销售任何带有美的注册商标的产品,及未授权游胜、秦贵林生产、加工、仓储、销售任何带有美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6.情况说明:证明(1)韦某1在逃;

(2)微信名为“远方”、“坦荡”、“A.奥克斯空调批发”、“阔美,奥虹,沐斯顿”、“重写自己的故事”、“思特尔电器有限公司”、“等一个晴天”、“心无止境”的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暂未能向以上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不存在对秦贵林刑讯逼供的情况。

7.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及制作说明:证明游顺东、韦某、田进、秦贵林、胡海州、李文勇、游胜、满登标、宁某等人以及侯某在2019年3月21日至4月2日期间出入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迎丰路迎丰新村110巷1号1楼制假加工厂,并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3月29日、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期间驾驶粤T*****、粤T*****、粤*****、粤T*****、粤X*****在该制假加工厂卸热水器白机、纸皮箱等货物和装走货物。

8.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秦贵林于2008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12日经减刑刑满释放;

2014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

(二)鉴定意见1.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明价认【2019】121、337、3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现场扣押的涉嫌销售假冒“美的Midea”注册商标商品的119台密闭型储水式电热水器总价格为102400元。

其中在物流查获的25台F**-21A1电热水器价值共计21293.75元(单价为851.75元),在加工点查获的94台电热水器价值共计81106.25元。

秦贵林和李文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19年3月24日生产、运输的美的电热水器价值105526元。

秦贵林和李文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19年3月30日生产、运输的美的电热水器价值23480元。

李文勇和满登标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19年2月24日生产、运输的美的电热水器价值56945元。

秦贵林和张益军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18年9月4日生产、运输的美的电热水器价值78128元。

F40-15GA1(40L最低价型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均为699元。

即秦贵林和张益军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18年10月5日生产、运输的美的电热水器(20台4**)价值13980元。

秦贵林和李文勇在微信聊天记录托运单中提及的生产、运输的230台美的电热水器(按最低容量40L的最低价)价值160770元。

2.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储水式电热水器F60-21A1、F50-21A1、F80-21WA1、F80-21A1经检验,其中第24项(AA.1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不符合GB4706.1-1998和GB4706.12-2006标准的要求。

(三)被害人陈述1.委托报案人陈某的陈述:其公司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专门从事境内打击假冒产品业务,2018年7、8月发现顺德三间物流园有假冒美的品牌的物流产品,后经摸查发现在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二路一仓库发现制造假冒美的品牌的窝点,窝点的负责人为秦贵林,驾驶粤T*****吉利小车,其仓库名下有4-5名工人负责对电器进行加工丝印、打标、安装等工作,每天大约制假50台美的电器。

运输车辆有粤T*****、粤T*****和粤T*****。

2.委托报案人胡某的陈述:其公司受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专门从事境内打击假冒产品业务,2018年11月在对顺德容桂细滘物流园排查时发现人制假,后经摸查发现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接庆八街某号有一组装、销售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窝点,每天有工人卸货、贴“美的”牌标识、组装后发物流销售,每天出货量为50、60台,但刚得到情况,这窝点搬到中山古镇,具体地点还在摸排。

负责货运的货车号码为粤T*****和粤T*****。

三沙点的负责人一个叫阿林,一个叫阿胜,下面有3个左右的工人,工人情况不详。

前期也找到了为这个制假窝点提供美的商标的印刷厂,叫中山市华彩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纸箱外包装的叫中山市横栏贵邦纸箱厂。

(四)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的证言:我在韦某1的安排下运输白机(即指热水器上面都是白板,没有商标、图案等信息,也没有用纸箱包装的)至位于中山市古镇迎丰路盛锦百货对面一楼的加工厂及从该加工厂装美的电热水器去发物流共五次,其中三次拉白机、一次拉纸箱以及一次拉货发物流。

证人韦某辨认出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就是在加工点做事的人员;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内容截图、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2.证人宁某的证言:我在韦某1的安排下约30次去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加工点、古镇海洲加工点拉美的热水器到物流公司发货,以及两次拉白机到上述两个加工点。

2019年初的时候,韦某1对我说现在有工商局正在查我们运输的热水器,叫我都要小心点,如果被工商局查到了,要扣我们运热水器的货车。

我就知道给他们运热水器有危险,加上我去给他们运热水器的时候,每次去都要等很长时间,我都会打电话或者发微信给韦某1,让他去催加工厂的人,我也会直接去敲加工厂的大门,但是加工厂都是没有人理,韦某1给我回复货已经全部搞定了,叫我开车去加工厂内,加工厂的人给我打开卷闸门,我才可以开车进去加工厂里面装热水器去发物流。

我只是觉得他们的热水器是不合规的产品,没有想到最后是被你们公安局的警察抓了我。

证人宁某辨认出秦贵林、游胜、胡海州就是加工点往其车上装货的男子;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记录截图、收据及物流单的复印件、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

3.证人侯某的证言:2019年4月2日早上,我临时帮李文勇开车运输白机到中山古镇海洲加工点,当天下午再将加工好的热水器运到物流公司,但刚到加工点就被抓。

证人侯某辨认出秦贵林就是在加工点见到的其中一名男子;

对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记录截图进行了指认。

4.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曾经根据一张姓老板(微信备注名为“阿~~胜(张老板)”,经辨认为游胜)的需求生产过一批美的电热水器包装纸箱,不清楚是否得到美的公司的授权。

生产纸箱的价格是游胜与工厂老板娘吕某(微信名)谈的,生产完一般是游胜自提,但有让我们厂送过一、两次货,已提走550套,余下1440套在我们工厂。

证人王某辨认出游胜;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进行了指认。

5.证人林某的证言:我负责的钰田纸箱厂有生产过一批美的电热水器包装纸箱,不清楚是否得到美的公司的授权,是一个操贵州口音的男子来拉货的,这人应该是老板。

证人林某辨认出游胜就是来工厂拉纸箱的人。

6.证人吕某1的证言:中山市古镇海洲五岭工业区8号钰田纸箱厂是我和我的三姐吕某2一起经营,我负责接工厂订单,吕某2负责工厂管理。

约2019年2月20日,一朋友介绍张老板(微信号为“阿~~胜”)向我下单生产了约2000个美的电热水器包装纸箱,当时张老板是和另外两个男子驾驶粤T*****蓝黑色宝马小汽车一起来厂里下单的,我并没有问过是否有经过美的公司的授权。

印制纸箱的唛头(印板)已被张老板拿走。

证人吕某1辨认出游胜就是张老板,秦贵林就是和游胜一起过来的其中一个男子;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及游胜所驾驶的车辆车牌粤T*****照片进行了指认。

7.证人吕某2的证言:2019年阳历2月份,有一大概30岁的男子向我下单生产600个热水器纸箱,并支付1000元订金,后两天左右完成并根据对方要求自提或送货,之后该男子还支付了3000到4000元左右的现金。

后来听说此客户是妹妹吕某1联系,之后的接单就由她负责了。

证人吕某2辨认出游胜就是让其生产美的纸箱并自取的男子。

8.证人袁某的证言:2019年2月18日有两男子来承租我所有的中山市古镇海洲麒麟迎丰路新村110巷1号自建楼首层商铺用来做灯饰品的仓库,但签合同的是另一个叫“田子军”的男子,租金3500元每月,已收取三个月租金和押金21000元,是来承租的两男子中的一人支付的,其中5000元是微信支付的,其余给的现金,已支付3个月租金,租期一年;

而谈承租的男子电话是137*****527,也是他电话联系我的。

承租期间,有3、4次左右我见有一红色大货车拉货,货是热水器,但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用蛇皮袋包装好的。

证人袁某辨认出游胜就是与我商谈租赁商铺的其中一个男子。

9.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8年1月10日,“田子军”承租我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接庆八街某号住宅的一楼至三楼,一楼用来摆放打包机等设备,二楼摆放一些包装用的纸箱(美的品牌的纸箱),三楼不知道摆的是什么物品。

租约1年,每月租金3000元,水电费另算,2018年1月至7月租金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

他们生产是从2018年3月份开始到2018年10月份,2018年11月份、12月份没有生产,租金正常缴纳。

“田子军”有一个拍档,签合同时拍档也来了,他们一起组织工仔工作,有货车过来送货和装货时他们两个就安排工仔装卸货。

大门基本上是关门的,只有有货车过来装卸货时才会把一楼大门打开。

证人陈某1辨认出秦贵林就是“田子军”,游胜就是“田子军”的搭档;

对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进行指认。

10.证人颜某的证言:有接收过电器方面的发货单,其中收货人为王老板的有6张、收货人为张老板的有4张,收货地址对应为达州和大竹,并将有关发货物流单提供给民警。

不清楚实际发货人是谁,均是由司机填写托运人信息(发货人、发货电话、收货人、收货电话、收货地址),且只写电器,不会标明具体是什么品牌什么种类的电器。

运费一般由收货方支付。

11.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任职的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13条,涉及的是电器,但没有写什么品牌,每次发货的货物都是用蛇皮袋包装好的,不清楚具体收货地址,也没见过实际发货人。

发往的地方是达州大竹、达州平昌、达州渠县等,到达那边业务点再看情况是自提还是送货。

12.证人许某的证言:所在公司共接受过电热水器、配件等货运记录3条,共154件,是2018年发往雷州的,收货人是王某1(133*****789),一般是到达后自提,但没见过发货人,当时接单工作人员已离职。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任职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3条,不清楚发货人,详细情况见货运记录才清楚,运费都是提货人支付。

14.证人吴某的证言:其任职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11条,发往湖南常德、衡阳,没有见过实际发货人,货物不是很清楚,用绿色编织袋包装,详细情况见货运记录才清楚。

运费是取货方结算。

15.证人马某的证言:其任职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16条,没有见过实际发货人,不清楚是什么货物,详细情况见货运记录才清楚。

运费是取货方支付。

16.证人余某的证言:其任职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3条,发往贵州榕江,不清楚是什么货物,其中两张的发货人是陈某2,均是电器;

另一张未见发货人,物品是配件。

运费是取货方支付。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任职公司共有相关货物托运记录23条,托运人是陈总,收货人是徐某。

不清楚是什么货物,详细情况见货运记录才清楚。

运费是取货方支付。

18.证人叶某的证言:货运单号为728084—50货运单是其服务部经手的,该单涉及50件美的热水器,但不知道货物真假。

运费由收货人周某自提时结算。

19.证人左某的证言:其经营的服务部经手的有关货运凭证有15张,收件人为肖某,发往合肥,托运的物品为电热水器、电器,均有开箱验视,但不知道品牌、真伪。

运费均是提付,即收货人肖某结算。

20.证人郑某的证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查询相关货运单共计37张,收件人均为在贵阳的刘某,经验视外包装可见物品为3200多件电热水器、电器、配件,但不清楚真伪情况。

运费均是提付,即收货人刘某结算,具体情况贵阳站点才清楚。

21.证人徐某1的证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查询相关货运单共计10张,收件人均为在石家庄的焦某,根据外包装可见物品为259多件电热水器、电器,不清楚品牌。

(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秦贵林的供述:2018年6、7月份开始在中山市横山镇三沙村制作假冒美的热水器,2019年过年后加工厂搬到中山市古镇海洲,我主要负责联系货车司机运送和接收“白机”,在加工厂内给“白机”贴牌、装箱、打包,将假冒的美的热水器发货,也参与给电热器贴商标、打包。

工厂有我、游胜、游胜的弟弟(经辨认为游顺东)、我妻子田某的哥哥田进、田进的外甥(经辨认为胡海州),田进、胡海州、游顺东三个是2019年过年后加工厂搬到古镇海洲才过来的。

游胜和其余的工人参与给电热器贴商标、打包。

加工厂使用的假冒美的热水器的厨卫条形码、二维码等美的热水器的标识是游胜负责去印的。

被告人秦贵林辨认出游胜、李文勇(“红车司机”)、田进、胡海州(田进的外甥)、游顺东(游胜的弟弟);

对其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李文勇、“远方”、“游胜”等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扣押手机照片、涉案地点照片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游胜的供述:大概在2年前,我认识了一个叫秦贵林的老乡。

2019年初,秦贵林找我帮忙印刷一些美的热水器说明书、条形码等,因为我刚好认识一些印刷公司,所以就答应了他的要求,让秦贵林先把模板发给我,我再发给“华彩防伪科技”(微信号:z*****6,经辨认为张智瓦),由他负责印刷假冒“美的”电热水器能效标识、说明书、产品3C认证条形码、美的二维码、美的厨卫条形码这些物品。

印刷好之后,我开车去拿货再送到秦贵林的工厂。

后来,秦贵林又让我帮他找一间纸箱厂生产纸箱用来包装电热水器。

我于2019年2月底带他一起来到了钰田纸箱厂,具体的价格都是秦贵林和老板娘吕某(微信名)商量的。

后来秦贵林只负责工厂的生产,就把生产纸箱、商标标识等工作交给我跟进。

秦贵林的工厂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三角围迎丰路盛锦百货对面一楼的商铺。

租工厂的时候我和秦贵林都去了,他负责和房东签署合同,工厂的租金是3500元/月,压三个月付三个月的租金。

当时秦贵林交现金1万多元给房东,我用自己的微信转了几千元给房东的儿子。

我被抓时从我家里搜出美的热水器说明书一共10302本,家里还有一张美的热水器条形码,是张模板,是秦贵林给我的,还没有让印刷厂印刷。

从我的宝马车里搜出美的热水器技术参数标识两包,每包7200份。

游顺东是我弟弟,2019年3月底,游顺东从肇庆来到中山古镇,秦贵林和我、游顺东三人曾经在一起吃饭,后来游顺东就在秦贵林工厂上班了。

被告人游胜辨认出秦贵林、游顺东、田进(秦贵林工厂的工人之一)、张智瓦(微信名为“华彩防伪科技”的男子);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案现场涉及游胜的监控视频截图、其使用的手机照片、查获的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厨卫条形码、二维码等物品照片及转账记录截图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田进的供述:2019年3月份开始在中山市古镇给热水器白机刷美的标志、打包装、装卸货。

我们制作假冒美的热水器的流程如下:司机开车把热水器白机运到仓库后,由我、游顺东、胡海州三个负责加工成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我们会用一个专用的模具,在电热水器白机的盖子和机身上刷上“Midea”品牌的标志,货多的时候秦贵林也会来帮忙,然后要在机身上贴上条形码、能效标识,之后装箱的时候把热水器的配件(包括花洒、软管、冷暖开关)以及热水器的说明书、装热水器的配件(如螺丝)等放入箱内,再装好泡沫封好纸箱,之后再用一个灰色编织袋装好放在一边。

被告人田进辨认出满登标就是其中一名司机;

对微信个人资料截图、与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进行了指认。

4.被告人游顺东的供述:我在中山市古镇迎丰新村里一仓库门口做搬运、安装、打包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工作。

2019年3月份,我哥游胜帮我介绍工作,之后让我加了“小林”的微信,之后我就按照小林的安排工作。

经过安排后,我在位于中山市海洲村一个仓库上班,我们在那里制作假美的品牌电热水器,这个加工点负责人是秦贵林,工人有田进、我和海州三个(之前还有两个的,也是我们贵州的,但我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名字)。

我们每天上午上班的时候,基本上就有货车司机运无商标的热水器(我们称之为“白机”)到我们仓库门口,我们就把这些热水器白机搬到仓库里面。

我负责安装热水器防电墙,海州负责贴热水器的能效标识,田进负责刷有“Midea”标志的白色盖子和白机机身上的“Midea”标志(货多的时候,秦贵林也负责刷),然后田进到仓库二楼那里找好条形码,并排好条形码的顺序,接着将这些条形码按顺序贴到热水器上面。

后我们开始打包,我来装热水器的配件(包括花洒、软管、冷暖开关),海州负责安装热水器白色塑料袋和安装热水器一端的泡沫,并将热水器装进纸箱后安装热水器另外一端的泡沫,然后我将装好的配件卡在后面装进去的泡沫那里,田进再给这些纸箱封口贴透明胶布,海州再把纸箱倒转过来,我在纸箱的另外一端加装一个纸箱盖子卡在纸箱上面,最后田进再用打包机打包装带,我用一个灰色的编织袋套起来搬在一边,海州就用透明胶给这些编织袋封口。

我们基本上是上午7点左右开始工作,加工完后,这些假冒美的电热水器基本上当天就被运走了,有时也会在第二天才运走的。

我们负责装车,他们好像都是拉去发物流。

被告人游顺东辨认出韦某、侯某、满登标就是其中三个司机,辨认出游胜、秦贵林;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胡海州的供述:我是2019年3月14日通过我的姨夫田进的介绍过去上班的。

田进、我和游顺东三个人先将热水器“白机”从货车卸下来,然后取下“白机”外面的塑料袋和泡沫,接着田进就会用一块“Midea”商标模板在“白机”的侧面刷漆刷上“Midea”的标识,之后在“白机”上贴条形码和二维码(田进不让我们两个人贴这两个标识,说不能贴歪了,他不放心就不让我们贴)。

我和游顺东跟着田进在二维码、条形码的下面位置贴一种能源标识,然后田进再在一块白色的板子上面用油漆刷上“Midea”的标志,等油漆晾干之后,我和游顺东要将这个白色板子安装在“白机”的另外一端。

我和游顺东将贴好“Midea”商标的热水器装进一个纸箱内,田进负责在箱子里面放热水器说明书,我们还要放热水器的配件(软管、花洒、冷热水开关),接着我和游顺东负责将纸箱封口,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在纸箱子外面贴上有关热水器的说明书之类的白色纸,最后再用灰色的塑料编织袋打包。

基本上当天就有货车司机拉走了,但我不知道具体是拉去哪里了。

商标、模具、油漆、说明书、纸箱子是哪里来我都不知道。

老板是秦贵林和游胜,秦贵林是田进的妹夫。

因为我们在制造假冒热水器的时候,缺配件或者纸箱等物品的时候,田进会给他们两个打电话,都是秦贵林和游胜去找,在找回来之前,我们都是停工状态的。

我们制造好热水器之后,田进会给秦贵林发信息,让他安排货车过来拉货。

另外,他们过去铺位的时候,都是来给我们安排工作,有时候货多,秦贵林也会帮着一起给热水器“白机”刷“Midea”的标识,游胜也会帮忙一起将热水器装箱、打包。

被告人胡海州辨认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辨认出满登标、张益军、侯某就是其中三个司机,李文勇就是红色货车司机。

6.被告人李文勇的供述:2017年年初,我开始开着一辆车牌为粤T*****的小货车在中山小榄镇做货物运输。

2017年年底,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联系我,让我去中山的两个工厂拉热水器白机去他们位于中山小榄祥龙路附近的加工厂(好像是一个三层民宅)以及拉他们加工的美的电热水器去发物流,我大概跟着他做了一个多月。

到了2018年年初,一个微信名叫“重写自己的故事”(微信号码是m*****7,电话是155*****159)的老板接着联系我,也是让我去中山的两个工厂拉热水器白机去他们位于中山横栏镇三沙接庆八街某号的加工厂(是一个五层民宅)以及拉他们加工的美的电热水器去发物流,我跟着“重写自己的故事”做了有3、4个月,我刚过去三沙这里拉货,微信名是“重来”的老板也在那里的,他们都是一伙做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

大概到了2018年7月份左右,就是微信名叫“重来”的老板(经辨认为秦贵林)联系我了,让我继续帮他们运热水器白机以及运假冒美的电热水器去发物流,这时候他们的加工厂还是在中山横栏镇三沙接庆八街某号住宅,一直到2018年年尾他们放假回家。

到了2019年春节后,他们的加工厂搬去了中山古镇海洲盛锦百货对面的一栋居民楼,之后我也继续帮他们去运货。

满登标是我老乡,我有叫他开自己粤X*****的货车给位于中山古镇盛锦百货对面一楼的加工厂拉白机回该加工厂或从该加工厂装假美的电热水器运输至顺德容桂等地发物流。

粤X*****号牌的货车之前是我的,我在2017年年底左右卖给了他,自己买了现在所开的这台货车,他买了我的这辆货车后,就开始与我一起给微信昵称为“重来”的男子拉白机回加工厂及从该加工厂装假美的电热水器运输至顺德容桂等地发物流。

有时候我和满登标一起帮他们拉货,有时候我没有空或者不想去,我就让满登标去拉货。

2019年3月24日早上,我开着自己的粤T*****货车按该加工厂老板(微信昵称“重来”)要求,从东凤的白机厂拉了白机至古镇海洲三角围盛锦百货对面一楼的加工厂,但记不起来当天给他拉了多少台白机,我帮着他们卸完白机后就开车离开了;

到了当天中午,该加工厂老板让我开车去加工厂装加工好的美的热水器至物流点发货;

其中:发给郑州张某14台、发给遵义刘某160台及发给上饶杨某10台;

在发货前老板会通过微信将具体的发货信息拍照发给我,我帮着装完后就按他提供的信息去发货并通过微信将货运单拍照发给老板。

3月25日19:10,该加工厂老板让我在3月26日早上开车去东凤的白机厂拉115台白机回来该加工厂,因为我的车装不下115台,所以当时他叫了另外一个货车司机去和我一起拉的,但我记不起来他叫了哪个司机了,3月26日凌晨我与另外一个司机开车去东凤帮老板拉115台至加工厂,卸完货后,在当天11时,老板又让我去装加工好的美的电热水器去发物流,这次是发给遵义的刘某1,也是60台,老板也将发货信息拍照发给了我,我在发货后也将货运单拍照发给了他。

3月29日21:21,老板又叫我3月30日早上去拉40台白机回加工厂,我在30日凌晨就开车去东凤拉了40台白机到其加工厂,然后在当天中午老板又让我去加工厂装加工好的美的热水器去发物流,并提供了相关的信息给我,我在当天下午发了10台给遵义的刘某1,发了10台给湖北十堰的何某,余下几十台(记不起具体数量了)送至圆点物流,所有送至圆点物流的货是不用写单的,卸完货就可以走了。

4月1日16:02,老板又叫我4月2日早上去东凤拉白机,说要拉92台,我的车装不下,所以他又叫了一台车,因为家里有事我回老家了,所以我就让我的亲戚侯某于4月2日凌晨开我的货车去帮他拉白机回加工厂,当天中午老板说要出货,并称42台发安捷物流、50台发新发物流,也发了相应的位置给我,我就转发给了侯某。

2018年的时候,我就怀疑他们是做假冒美的电热水器的,他们加工厂的地点比较隐蔽,做事情都是偷偷摸摸的,有时候在他加工厂还能看到有美的电热水器的纸箱、包装机以及印美的商标的设备,这时候我就怀疑他们是做假冒美的热水器的。

另外,我记得有时会让我注意看看车底是否有跟追踪器,有无他人跟踪。

我也不想帮他们再运货了,但是他们把我的运费押着不愿意给我,他们还威胁我说,我不帮他们运货就没有运费给我。

所以,我为了能收到运费,就继续帮他们运输假冒美的热水器。

满登标也是怀疑加工厂是做假冒美的热水器的,我自2018年开始怀疑那帮人是做假冒美的热水器之后,我就和满登标两个人商量过,但是我的运费被“重来”押着,满登标的运费是从我这里出,所以我们两个人的运费都被他们押着,我们也没有办法,就不管他们生产的是假冒美的热水器了,就继续帮他们运输了。

被告人李文勇辨认出秦贵林就是微信名为“重来”的老板,田进、游胜就是加工厂其中两个工人;

对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与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截图、从聊天记录提取的物流单截图、作案地点监控视频的相关内容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作案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7.被告人张益军的供述:我记得是2018年7月开始的,是一个叫“老伟”的开0.8小货车的介绍的,他说过几天会有老板打电话给我让我拉货。

之后有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打电话给我,让我驾驶货车(粤T*****)从中山市阜沙镇高速出口附近的一间厂房装“白机”到他们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高速出口附近的加工厂,我拉了几次货这个小伙子就不知道去哪里了。

后面就是这个微信名是“重来”的人(同样在加工点上班)联系我的,我按照“重来”的要求去运热水器“白机”去他们加工点,以及运送“白机”加工出来的成品热水器去发物流。

我有自己记录运输货物记录的习惯,我用来记账的两本笔记本已经被扣押了。

根据我被扣押的笔记本记录,我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帮“重来”总共运假冒“美的”品牌热水器或者白机约78车,平均每车装70台左右的热水器(根据热水器的体积大小,60升的热水器我的车可以装80台左右,80升的热水器我的车可以装60台左右),据我估算,我一共拉了有5000多台的热水器。

“重来”刚开始叫我帮他们拉货的时候,他就和我说了,不要和其他人说我帮他们拉的什么货,还说拉货的过程中会有其他人跟着的,叫我小心,我就感觉他们的货有问题。

后面拉了几次,我就问“重来”究竟拉的是什么货,他给我说他做的是“仿货”,也就是假冒其他品牌的热水器,他还说这些热水器质量也是可以的,他还给我说“美的”公司会来抓我们,这时我就知道他们是做的假冒美的品牌的电热水器。

他还交代我说,如果被抓了,就让我说是中途过车的,让我说不知道情况,这样我就没事了。

我刚开始拉了几次,我觉得这样帮他们运成品热水器出去有风险,我就跟“重来”讨价还价,我只帮他们拉半成品电热水器“白机”,不帮他们拉假冒“美的”热水器去发物流,但是“重来”坚决不同意,我当时因为找不到其他生意,就只能帮他们继续拉。

被告人张益军辨认出韦某1就是老伟,游胜就是加工点做事人员之一,秦贵林就是老板“重来”:对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内容截图、被扣押笔记本上的相关内容复印件、被扣押的手机照片、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作案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8.被告人满登标的供述:2016年我认识了开货车搞运输的老乡李文勇,在没有购买他的货车之前,李文勇有叫我一起与他开车去搞运输,那时候,李文勇在帮老板们从中山东凤镇拉“白机”到广东中山市小榄镇一个村的加工厂,经过加工厂人员的加工,就成为了假冒的美的品牌热水器,之后李文勇会拉这些假冒的美的热水器去顺德容桂发物流。

在2017年底,我就买了李文勇卖给我的一台车牌为粤X*****的货车跟李文勇跑运输。

为了赚钱,我就开始跟着李文勇,与他一起装卸“白机”以及假冒的美的热水器。

后来我就熟悉了运输过程,于是李文勇他没空就会叫我直接开粤X*****的货车去拉货;

先是去东凤镇拉白机到广东中山市小榄镇一个村的加工厂,在加工厂人员将“白机”加工成假冒的美的热水器,李文勇通知我,我会去加工厂将假冒的美的热水器拉去顺德区容桂发物流。

至2018年上半年,加工厂搬去中山市横栏镇三沙一住宅楼,我继续帮他们去拉“白机”到加工点以及从该加工厂拉假冒美的热水器去发物流。

2019年春节后,加工厂搬去古镇海洲一住宅楼一楼,我还是继续去拉“白机”到此加工点以及拉假冒美的热水器去发物流。

我刚开始跟着李文勇运输几次之后,我就知道了他们是专门做假冒美的热水器的。

因为我拉过去加工点的是白机,也就是没有任何品牌标识的,他们那个加工点只有4、5个工人,还要美的外包装纸箱以及美的品牌的标识,做出来的又是美的的热水器,李文勇也给我说,去装他们加工好的热水器的时候,让我等通知再进去加工点,不要自己贸然进去,这和我拉其他普通货物是明显不同的,所以我知道他们就是做假冒美的热水器的。

因为我是跟着李文勇的,我想他介绍多一点运输的生意给我做,可以多赚一点钱,所以我在知道他们是做假冒美的热水器之后,还是决定继续接着做。

被告人满登标辨认出李文勇,辨认出游胜就是加工点做事的人员之一;

对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内容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被扣押的手机进行了指认。

9.被告人张智瓦的供述:中山市华彩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是我个人独资注册登记的,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

2018年12月初的时候,“阿胜”和另外一个30多岁的男子直接来到我的公司,他们俩就拿出了美的品牌热水器的厨卫条形码模板给我看,问我能不能帮他们做出来真的美的热水器的厨卫条形码,我就说这个是不可以的,真的美的热水器的厨卫条形码只能是美的公司自己才可以做出来,我只能做到他们拿一张模板过来,我帮他们复制制作和模板一样的厨卫条形码出来,他们两个就说那就按照我说这种方式做,然后他们就拿出了美的品牌热水器不同型号(包括80L、60L、50L,每一种升数的热水器又有几种型号)的厨卫条形码给我,让我去做。

我当时是问了他们一下,有没有美的公司的授权,他们说叫我不用管,直接做就可以了。

经我计算,我总共帮“阿胜”制作了美的品牌热水器厨卫条形码有9万个、美的品牌热水器使用说明书6000本、美的品牌热水器外包装纸箱的标识贴4000个,我制作的上述美的品牌热水器的标识都有“Midea”商标。

被告人张智瓦辨认出游胜就是“阿胜”、秦贵林就是和游胜一起到厂里找我的人;

对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所假冒美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书的成品照片及模板打印件、与涉案人员涉及案情的聊天内容截图进行了指认。

(六)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为中山市古镇迎丰路迎丰新村110巷1号一楼,现场堆放有“美的电热水器”机身、配件、能效标识、印刷工具、说明书、纸箱等。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依法对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华彩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硬盘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秦贵林、游胜、李文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智瓦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张智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贵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贵林、游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满登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李文勇、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满登标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文勇、张智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张益军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及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的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的意见。

经查,首先,现有证据证明秦贵林、游胜等人自2018年开始生产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并销售,且查获119台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

其次,从多名被告人手机微信中提取到相关的运输假冒商标的电热水器的运输记录,且得到相关物流公司人员的确认并提取、查询到相关的物流单据;

再次,现有证据无法核实相应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的实际销售价格;

综上,公诉机关以价格鉴定意见认定的单价,并结合相关记录证实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热水器的型号、数量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及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的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游胜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明游胜从2018年开始就伙同秦贵林经营管理制假窝点,其负责租赁厂房、联系制作假冒美的品牌的标识及包装纸箱,在整个造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游胜一直仅供述其单纯是为了赚取差价而帮秦贵林联系制作假冒美的品牌的标识及包装纸箱,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满登标提出其只负责拉货,对其他不知情,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

经查,李文勇、满登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他们在为秦贵林运输几次热水器之后,就意识到秦贵林等人是在制作假冒美的热水器,但为了生意还是继续接着做,足以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秦贵林等人在制作假冒美的电热水器仍长期帮助运输,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相应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游胜的辩护人所提第5点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智瓦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辩护意见,被告人满登标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3、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贵林、游胜、田进、游顺东、胡海州、李文勇、张益军提出的量刑建议,与上述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相应对秦贵林、游胜提出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满登标、张智瓦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并销毁。

综上,根据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贵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游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抵扣完毕。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游顺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抵扣完毕。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海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抵扣完毕。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益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抵扣完毕。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满登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智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暂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及标识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孙庆煌审 判 员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婉琳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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