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开发区大山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国际汽配城**。
经营者:魏良山。
被告:张林波,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大山便利店、张林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