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开发区王淑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平山路****楼**。
经营者:王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发区王淑英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