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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10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新飒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210号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新飒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王振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新飒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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