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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525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2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反向地面刨毛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9年10月30日立案。

2020年7月**日,金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申请对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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