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25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反向地面刨毛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9年10月30日立案。
2020年7月**日,金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申请对广州市益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