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336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汇商名苑6-18。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鲲鹏,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