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93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蚬路653,**。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嘉宁,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嘉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