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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谢正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谢正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谢正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丰隆城市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磊。

被告:姑苏区谢正贵手机商行,经,经营地址苏州市/div>经营者:谢正贵。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谢正贵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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