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丰隆城市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磊。
被告:姑苏区谢正贵手机商行,经,经营地址苏州市/div>经营者:谢正贵。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姑苏区谢正贵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