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80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喜辉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陆亚平,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喜辉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LED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