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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33号
案件名称433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33号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惠蒲路**iv>法定代表人:张莲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美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美克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第ZL201721699680.6号、名称为“一种能吸脚皮灰尘的磨脚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美克斯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结果将影响到对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块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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