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208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楼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普及经营部,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6A6174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经营者:邱庆江,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万商汇电子市场普及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