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410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楼2001法定代表人:庞政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弘奇永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告鹏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威、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奇永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二被告共同赔偿弘奇永和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事实和理由:弘奇永和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第9862735号商标及第5344572号商标(以下共称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经其多年推广经营,涉案商标及“永和豆浆”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弘奇永和公司发现,鹏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前景加盟网(网址为www.qj.com.cn)加盟项目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在明知前景加盟网存在涉案行为的情况下,未屏蔽相关链接,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鹏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弘奇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前景加盟网上使用涉案商标系鹏讯公司的员工过失所致,涉案加盟项目为“台乡永和豆浆”,非弘奇永和公司的“永和豆浆”。
2.鹏讯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仅用于品牌宣传介绍,所涉侵权的网页内容较少,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亦不侵权。
3.弘奇永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弘奇永和公司在发现侵权后直接起诉,人为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涉案页面点击量较小,且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律师的工作量不大,故希望法院酌情调减赔偿数额。
百度公司辩称,不同意弘奇永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1.弘奇永和公司提交的涉案百度搜索结果是自然搜索结果,百度公司并未对相关链接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推荐。
2.百度公司公示了相关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事先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在收到本案起诉后,百度公司第一时间断开了相关链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与涉案商标及弘奇永和公司主张权益有关的事实第9862735号商标系中文、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自助餐厅;
餐厅;
餐馆;
快餐馆;
酒吧;
茶馆;
饭店;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馆。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第5344572号商标系中文、字母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自助餐厅;
餐厅;
餐馆;
快餐馆;
酒吧;
茶馆;
饭店;
咖啡馆;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馆。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16年6月27日名称变更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7日,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予弘奇永和公司独占使用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权。
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使用,弘奇永和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鹏讯公司和百度公司认可弘奇永和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权。
为证明涉案商标、永和豆浆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弘奇永和公司提交:1.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显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认定第6003841、6284072号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类别为第30类,认定商品为豆浆、豆粉,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网页打印件,显示在百度中搜索“永和豆浆作为豆浆行业的知名品牌”关键词,有722万搜索结果。
鹏讯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百度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百度公司表示,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中认定的商标并非涉案商标,且不能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
百度搜索结果并不能证明相关内容的知名度。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网站备案号为粤I**备11031123号-9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鹏讯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qj.com.cn。
2019年7月16日,经弘奇永和公司申请,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对弘奇永和公司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制作的(2019)津滨海证经字第72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723号公证书)记载:在360浏览器中输入网址,进入前景加盟网(网址为www.qj.com.cn),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永和豆浆”,搜索结果显示有21条加盟品牌,包括“源磨永和豆浆”“全统永和豆浆”“来来永和”“永和豆浆”“仁德香永和豆浆”等。
查看“永和豆浆”加盟品牌,进入页面左侧有“台乡永和豆浆”字样,投资金额为30-50万。
加盟简介中介绍了弘奇永和公司“永和豆浆”品牌的加盟详情、加盟优势、加盟支持、加盟条件、加盟流程及加盟费用,文中多次出现“永和豆浆”字样,并附有第9862735号商标图及相关门店招牌图,招牌上有第5344572号商标,仅颜色不同。
页面中还有“申请加盟”“加盟咨询”“免费索要资料”“点击免费通话”按钮。
弘奇永和公司另提交网页打印件,显示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永和豆浆”关键词,可进入链接为www.qj.com.cn/brand/yongho/index/的网页(以下简称涉案链接),链接地址、内容与前述第72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永和豆浆”加盟项目一致。
弘奇永和公司据此主张,鹏讯公司运营的前景加盟网多处使用涉案商标及“永和豆浆”字样,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百度公司在明知前景加盟网存在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屏蔽涉案链接,构成帮助侵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弘奇永和公司另表示,如法院认定前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其亦主张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鹏讯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前景加盟网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但表示:1.其使用涉案商标系其员工过失所致,且所涉侵权内容较少,仅作为品牌宣传介绍之用。
2.前景加盟网上除使用涉案商标之外的内容均不构成侵权,相关标题显示的是“台乡永和豆浆”而非弘奇永和公司的“永和豆浆”。
3.鹏讯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内容,弘奇永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百度公司认可第723号公证书及百度搜索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表示第723号公证书与百度公司无关,并非通过百度搜索进入相关页面。
在收到本案起诉后,经与弘奇永和公司联系,才获得涉案链接,并出于谨慎考虑,断开了该链接。
百度公司表示涉案百度搜索结果为自然搜索结果,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中设置了权利救济渠道并公示了投诉方式,弘奇永和公司并未向其投诉,且收到本案起诉后,立即断开了链接。
为此,百度公司提交了相关公证书予以证明。
弘奇永和公司认可百度公司提交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涉案百度搜索结果为自然搜索结果,且涉案链接已经断开,但表示百度公司公示的投诉渠道不够醒目。
鹏讯公司认可百度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为证明鹏讯公司的涉案行为仍在持续,弘奇永和公司提交了前景加盟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2020年5月19日,在前景加盟网首页搜索“永和豆浆”,搜索结果包括“源磨永和豆浆”“全统永和豆浆”“来来永和”“大爷爷永和豆浆”“仁德香永和豆浆”“全味永和豆浆”“味沁永和豆浆”“盛食永和豆浆”“新永和豆浆”“现代永和豆浆”“博士永和豆浆”“尚我佳永和豆浆”“水磨坊永和豆浆”“稻草人永和豆浆”“阳光永和豆浆”“喜连连永和豆浆”“福妈妈永和豆浆”等19个加盟项目品牌。
其中,“稻草人永和豆浆”加盟项目图标为第9862735号商标,仅颜色不同,点击进入该项目加盟详情,显示为“未认证”品牌,申请咨询2418次,页面上有“加盟咨询”“免费索取资料”等按钮。
该页面左侧相关门店招牌图片中有第5344572号商标图,仅颜色不同,加盟详情文章中介绍了稻草人永和豆浆的加盟优势、加盟条件、加盟流程,并多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
在文末提示“注:本项目投资金额、加盟店数量、招商加盟地区和经营模式,请以较新咨询为准!
我们建议您在本品牌主页下方【留言板留言】或致电咨询,您即可与企业免费通话并及时获得加盟项目较新动态(企业要求各不一,建议了解多个项目做对比)。
”页面下方有“我对稻草人永和豆浆感兴趣,马上免费通话或留言!
(24小时内获得企业快速回复)我们立即与您沟通直播电话4008755888”的提示,可留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显示“目前已有59人找到了合伙人”。
鹏讯公司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真实性,亦认可尚未删除上述内容。
经询,鹏讯公司表示,前述出现“永和豆浆”字样加盟品牌的信息部分是其自行上传,部分系其合作方上传,无论是哪种方式上传,点击“申请加盟”后均由鹏讯公司进行处理,发布前述加盟信息系为了增加前景加盟网的点击量。
百度公司表示上述网页系直接输入前景加盟网网址进入的,与百度公司无关。
三、其他弘奇永和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取证人员工资4000元,并提交了金额各500元,共计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2张。
鹏讯公司和百度公司认可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鹏讯公司强调两张发票的备注栏显示涉及的公证书号有30个,与本案相关的仅有2个。
弘奇永和公司明确其主张的其余合理开支无相关证据提交。
以上事实,有弘奇永和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书》、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弘奇永和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授权证明书》,可以证明弘奇永和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本案中,弘奇永和公司主张鹏讯公司运营的前景加盟网多处使用涉案商标及“永和豆浆”字样,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百度公司在明知前景加盟网存在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屏蔽涉案链接,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弘奇永和公司另主张,如法院认定前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其亦主张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结合双方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鹏讯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弘奇永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百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鹏讯公司涉案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含饭馆、自助餐馆等),鹏讯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提供加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服务。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前提,首先必须确定该行为所涉及的服务是否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类似服务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之情形。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系以经营餐厅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餐饮的服务;
虽涉案商标核准类别中不包括加盟,但涉案商标作为弘奇永和公司连锁经营的餐饮店品牌,其相关公众亦包含有意通过互联网进一步了解弘奇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或有加盟意图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因此,涉案加盟项目服务之对象应属与涉案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且容易认为该项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构成类似服务。
其次,关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
涉案商标系图文商标,其中“永和豆浆”文字系其主要标识和认读部分,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前景加盟网中“永和豆浆”加盟项目、“稻草人永和豆浆”加盟项目页面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基本相同仅颜色不同的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前述加盟项目详情及前景加盟网中多处使用的“永和豆浆”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结合鹏讯公司提供的“申请加盟”“加盟咨询”“免费索要资料”及留言设置,以及鹏讯公司自认前述设置联系对象系其公司,意在为其网站增加点击量,容易使相关经营者认为鹏讯公司提供的涉案加盟服务与涉案商标或弘奇永和公司存在合作或者特定联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鹏讯公司称涉案加盟项目为“台乡永和豆浆”,非弘奇永和公司的“永和豆浆”,但其加盟项目详情中所涉内容均为与弘奇永和公司相关的内容,故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鹏讯公司在前景加盟网中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了弘奇永和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因该项行为已经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故本院对弘奇永和公司主张该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二、关于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自然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名称和链接描述,均系网络搜索引擎应用户指令,从被链网站自身内容中按照一定的相关度规则自动抓取和展示,搜索引擎对被链接网站内容客观上无法进行编辑或者选择。
鉴于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百度搜索中呈现的链接均为自然搜索结果,百度公司并未对涉案链接进行编辑、整理、推荐;
且本案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在其网页上设置并公示了投诉渠道,其作为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链网站无逐条审查之义务,且事先并不知晓涉案链接的情况,在收到本案起诉后亦进行了删除,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鹏讯公司应为其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本案证据显示,鹏讯公司仍存在使用涉案商标之情况,鹏讯公司亦表示相关页面未删除,故其行为仍在持续,鹏讯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前景加盟网中使用涉案商标及“永和豆浆”字样的内容。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弘奇永和公司的损失或鹏讯公司的非法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弘奇永和公司在本案的涉案商标有2个,鹏讯公司在其运营的前景加盟网中多处使用涉案商标及“永和豆浆”字样;
2.鹏讯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后,仍未停止涉案行为;
3.弘奇永和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或其对外加盟的授权费用较高。
据此,本院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4万元,弘奇永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
关于弘奇永和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及公证费用的实际发生,结合弘奇永和公司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之情形,对弘奇永和公司主张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酌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
由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