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29号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楠,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臻彩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苏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凌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智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臻彩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苏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凌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智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四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四千二百元,由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