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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829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智奇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凌嘉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苏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臻彩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29号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楠,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臻彩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苏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凌嘉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智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臻彩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苏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凌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智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四百元,减半收取计一万四千二百元,由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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