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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刑终580号
案件名称陈树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树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树河,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振山、潘蕾,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树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275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树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树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27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艳审 判 员  王 浩审 判 员  刘景景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晶欣书 记 员  冯瑞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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