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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彪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70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彪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彪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70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彪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河背顺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彪。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彪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含合理开支(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向本案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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