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37号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力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娴,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铭锐医疗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民。
被告:王春宝,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彬。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铭锐医疗自动化有限公司、王春宝、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1056××××.8,名称:康复训练扶持机器人的扶持臂及其操作方法),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