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26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小芳,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系常熟市沙家浜镇智远副食品店工商登记业主(已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小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小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