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88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声成。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