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67950号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城海滨公司中心第**邮政信箱。
授权代表人:杨家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凤凰会馆**/div>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灿,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孙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彬,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鑫一,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卫视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诉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佳艺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景灿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经营场所、门牌、商品、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上或活动中使用“”及“凤凰”相关标识(包括“凤凰通讯社”和“凤凰通讯网”)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凤凰”文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停止使用“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停止虚假宣传“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之类宣传用语。
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包含律师费226000元及公证费合理支出40041元)。
4、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3月31日启播,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目前发展成为拥有中文台、资讯台、欧洲台、美洲台、电影台和香港台六个电视频道,超过3.6亿观众的跨国全传媒集团。
原告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其前身是1998年创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自2007年启用新域名IFENG.COM后,成为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核心,涵盖宽频、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是全球领先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
目前日均浏览界面6.87亿,日均覆盖用户数约4687万,月度覆盖用户数近4.2亿,移动端累计月度覆盖用户数3亿。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原告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在第38类享有第1085971号“鳳凰衛視”、第1097565号“凤凰卫视”、第1097572号“”,第9884525号“鳳凰網”商标注册,上述商标目前均处在有效期内。
在第41类享有第5614889号“鳳凰衛視”、第5614891号“”、第9884524号“鳳凰網”享有在先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商标目前均处在有效期内并许可天盈九州公司在中国使用。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侵犯了原告对“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包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包括国内及国际)、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获利巨大,性质极其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大量合理支出。
被告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以上诉请。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具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对外标识,与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和天盈九州公司经营的品牌商标不存在关联性。
二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成立,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对外标识。
被告提供的公司标识足以和二原告提供的商标标识进行区分。
虽然标识因公司尚未进行实际运转而并未申请商标专用权,但是并不影响该标识的正常使用。
被告从未实际使用过与凤凰卫视公司标识近似的侵权标识。
从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不论其主张的相关标识是否存在侵权,其行为主体均不是被告,被告从未在标识使用上侵犯过二原告的任何商标权利。
二、企业名称近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要确认企业名称是否近似。
本案中,被告全称为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凤凰”二字并非是二原告创作的臆造词,其是指代的中国古代神兽,常用来象征祥瑞、吉祥、和谐,自古就是中国文化的重要元素。
被告使用二字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并非特指其他含义。
同时公司名称即使将“凤凰”二字去掉,仍然留有“佳艺”二字,“凤凰佳艺”四字并用才可体现公司名称的创造性或特殊含义,不存在任何与二原告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凤凰佳艺”与“凤凰卫视”明显不会使人产生混淆概念。
因此,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未侵犯二原告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其次,被告进行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与二原告的经营范围及客户群体几乎不会重叠,不足以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最后我公司成立至今尚未进行实际经营,根本不存在利用“凤凰卫视”等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开拓市场、扩大经营的主观目的和实际可能。
第二,被告自成立以来尚未实际经营,所以二原告主张的被告获利巨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自2016年成立以来,因种种原因尚未通过经营行为获取盈利收入。
对于原告提供证据中提及的《网络广播播发合同》系被告正常经营,不存在任何侵犯二原告权利的行为,而且该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我公司未从中获利。
二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因经营行为而获得任何利益。
其次,根据前述内容可知,即使被告有盈利收入,其正常的经营行为也从未侵犯过二原告的任何合法权利,更无从给二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二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诉讼请求要求获得1000万经济损失赔偿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被告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主体,不存在关联公司,且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问题。
二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他主体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二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凤凰通讯社”“凤凰通讯网”等,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自注册以来并未实际开展项目运营,虽然与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存在同一法定代表人,但是在公司的其他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存在交叉或混同。
公司财产状况独立明晰,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也不会导致被告丧失独立的企业法人人格。
不论其他主体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二原告均无权要求被告对其他主体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不论从企业名称还是对外标识上都不存在侵犯二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有关事实的证据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权属事实的认定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在第38类先后注册了第1085971号“鳳凰衛視”文字商标、第1097565号“凤凰卫视”文字商标和第1097572号“”图形商标、第9884525号“”图文组合商标等4件商标。
上述4件商标的具体详细信息如下:1.1997年8月21日,第1085971号“鳳凰衛視”文字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8类,包括“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
电视节目广播;
通过电子、电脑、电缆、无线电传呼、电传打字机、无线电、电传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视、微波、激光束、通讯卫生或各种通讯方法来传送数据和信息;
计算机终端联络。
”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0日。
该商标于1998年10月28日转让给受让人比杰海外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7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凤凰卫视公司,后于2007年9月28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09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8日。
2.1997年9月7日,第1097565号“凤凰卫视”文字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8类,包括“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
电视节目广播;
通过电子、电脑、电缆、无线电传呼、电传打字机、无线电、电传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视、微波、激光束、通讯卫生或各种通讯方法来传送数据和信息;
计算机终端联络。
”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
该商标于1998年10月28日转让给受让人比杰海外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7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凤凰卫视公司,后于2007年9月28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09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8日。
3.1997年9月7日,第1097572号“”图形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凤凰卫视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8类,包括“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
电视节目广播;
通过电子、电脑、电缆、无线电传呼、电传打字机、无线电、电传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视、微波、激光束、通讯卫生或各种通讯方法来传送数据和信息;
计算机终端联络”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
该商标于1998年8月28日转让给受让人比杰海外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7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凤凰卫视公司,后于2007年9月28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并再次续展延期至2027年9月6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09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8日。
4.2012年10月28日,第9884525号“鳳凰網”图文组合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凤凰卫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8类,包括“电视广播;
信息传送;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7日。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在第41类先后注册了第5614889号“凤凰卫视”、第5614891号“”商标、第9884524号“”商标等3件商标。
上述3件商标的具体详细信息如下:1.2010年7月21日,第5614889号“凤凰卫视”文字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凤凰卫视公司,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新闻报道;
新闻记者服务;
娱乐信息;
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
电影制作;
影片制作;
电视节目发行;
电视节目制作;
影片发行”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10年7月21日至2017年12月8日。
2.2009年10月21日,第5614891号“”图形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凤凰卫视公司,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包括“新闻报道;
新闻记者服务;
娱乐信息;
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
电影制作;
影片制作;
电视节目发行;
电视节目制作;
影片发行”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09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8日。
3.2014年1月7日,第9884524号“鳳凰網”图文组合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凤凰卫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会议;
节目制作;
新闻记者服务;
娱乐;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
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其中,天盈九州公司获授权期间为2014年1月7日至2022年12月7日。
上述商标均由凤凰卫视公司授权许可天盈九州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备案范围内合法使用。
2018年1月12日,凤凰卫视公司出具了《商标使用授权证明书》,证明天盈九州公司已经获得该公司的正式授权,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天盈九州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已处于正式经营状态的互联网服务业务中,享有在有关商标注册证上所列之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该等商标之非独家不可转授权权利。
上述授权至2017年12月8日(或者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商标,有关商标获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7日或当凤凰卫视公司拥有对该等商标之许可权被终止或其根据有关条款终止与天盈九州公司的授权时终止(以日期较前者为准)。
该证明书附件一附有包含前述商标的商标清单。
二、关于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的相关事实(一)关于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及“”图标与“凤凰卫视”凤凰图形“”创作完成时间为1996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1996年3月31日,凤凰卫视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39298的《作品登记证书》。
凤凰卫视自1996年3月31日启播,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
凤凰卫视主要有六个频道中文台、资讯台、欧洲台、美洲台、香港台、电影台;
两大媒体分别为:凤凰周刊、凤凰新媒体(新媒体包括凤凰网、凤凰移动、凤凰轻博客),平台覆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凤凰”11度荣登中国品牌500强榜单。
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在香港创业板挂牌上市。
2013年8月8日,凤凰卫视获得《经济观察报》“2012-2013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奖;
2013年9月28日,凤凰卫视连续八次蝉联《亚洲品牌500强》榜单。
2005年6月28日,由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联合发布200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凤凰卫视以228.32亿元的品牌价值名列第23位。
2015年9月21日,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理人集团联合发布201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凤凰卫视连续十年蝉联此榜单。
凤凰卫视公司就前述“凤凰卫视”及凤凰图形“”相关商标授权许可关联公司凤凰卫视有限公司、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使用及神州电视有限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与神州电视有限公司存续有广告代理关系,由神州电视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与广告主签订广告合同。
凤凰卫视销售数据审计报告显示,凤凰集团主要通过其中国广告代理进行广告销售,凤凰卫视2003年广告销售约为6.3亿港币,2006年广告销售约为9.7亿港币,2008年广告销售约12.2亿港币;
2010年广告销售约为16亿港币;
2014年广告销售约为18.9亿港币。
凤凰卫视在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凤凰卫视及其商标被大众广泛知晓。
1999年1月4日报道,《互联网周刊》刊发“看凤凰卫视上凤凰网站”一文,称香港凤凰卫视诞生到现在,不满三周岁(1996年3月31日开播),但影响力迅速膨胀,火透了内地。
1998年6月1日,凤凰卫视网站开通,更是如虎添翼。
2002年1月6日,南方网发表“广告客户追捧凤凰卫视的八大理由(上)”一文称在国内,评价综合收视数据指标,中央电视台排第一,凤凰卫视排第二。
2003年9月,国际融资杂志刊发“凤凰卫视铸就传媒品牌”一文称,2000年6月30日,凤凰卫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创业板成功上市,这标志着凤凰品牌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得到了市场的确认,也表明凤凰成立几年来,不仅在节目声誉、品牌效应等方面赢得了市场,同时在资本运作方面也营造了一个奇迹。
2009年4月1日,《中华新闻报》刊发“凤凰卫视‘影响世界华人盛典’北大颁奖”一文,称由凤凰卫视和凤凰网策划发起,联合多家机构共同主办“世界因你而美丽——2008影响世界华人盛典”。
2015年4月4日,新华网刊发“2014-2015影响世界华人盛典”颁11项大奖”一文,称此活动由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发起,联合海内外数十家知名华文媒体和机构共同主办,旨在盘点过去一年之中给世界带来影响的华人面孔,为华人正能量点赞。
凤凰卫视品牌价值排名榜单世界品牌实验室主办的“世界品牌大会“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及“亚洲品牌500强”排行榜(2014-2018)。
“凤凰卫视”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南方网报道,2014年9月25日,凤凰卫视连续9次蝉联“亚洲品牌500强”,并跻身入选亚洲电视传媒品牌四强之一。
中国新闻网报道,2018年8月30日,凤凰卫视连续13年上榜《亚洲品牌500强》。
2016年1月19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编号为2016-NIC-JSZM-0044检索报告,报告显示以“凤凰卫视”为关键词搜索,检索期间为199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和内文字段检索出69543条;
在标题字段检索出2877条,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检索出24735条,在主题字段检索出2051条,在篇名字段检索出461条。
在1996年至2015年,有关“凤凰卫视”讯息被媒体大量持续报道。
诸如,中国新闻社2012年9月28日报道“凤凰卫视蝉联亚洲品牌500强进亚洲电视传媒四强”;
中国新闻社2012年5月30日报道“凤凰卫视连续11年蝉联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扬州晚报》2008年11月26日报道“凤凰卫视获艾美奖”;
《国际新闻界》杂志报道“香港凤凰卫视实现跨国传播的启示”;
《视听界》杂志2004年第5期刊发“凤凰卫视崛起的奥秘”;
《广播与电视技术》杂志2014年第41卷第7期报道“凤凰卫视&华为全媒体云数据中心峰会在京举办”等。
此外,图书《凤凰私家相册》、图书《凤凰私家相册2》、图书《凤凰全媒体》、图书《凤凰卫视这些年》、图书《凤凰卫视世纪大讲堂》、图书《501个疯子》(I)、图书《501个疯子》(II)、图书《印度,和你想的不一样:凤凰卫视记者眼中的印度》及《凤凰周刊》等对凤凰集团经营发展情况进行了持续宣传。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098号公证书显示,以“凤凰卫视”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中搜索文章列表,在1994年到2017年期间,“凤凰卫视”搜索的总计篇数达到54052篇。
例如,2010年12月9日,作者陈薇发表于《信息全球化时代的新闻报道,中国媒体的理念制度与技术论文集》中《台网融合中的网络媒介呈现与受众参与——对凤凰卫视与凤凰网的台网融合与互动实证研究》等。
(二)关于原告天盈九州公司及其“凤凰网”“凤凰网”自1998年创办,其前身是“凤凰卫视”的官方网站,现由天盈九州公司运营。
凤凰网自2007年启用新域名“IFENG.COM”,逐步成为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核心,涵盖宽频、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是全球性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
2006年10月,凤凰网名列全球网站排名150位,大陆网站排名30位。
2007年1月,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第二届中国传媒创新年会中,凤凰网荣获“2006年度十大创新网站”荣誉称号。
2011年,凤凰网获得中国新媒体年度盛典“2011中国新媒体十大领军品牌”。
2015年,凤凰网获得“第10届中国雇主品牌论坛组委会”2015年度中国最佳雇主荣誉称号。
2016年,凤凰网获得首都互联网协会最佳网络宣传奖。
2017年,凤凰网获得“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排名22”的荣誉等。
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天盈九州公司经营的“凤凰网”自行或通过网络广告代理商与广告主签订了诸多广告宣传合同,“凤凰网”业务会议活动、推广宣传活动合同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涉及“凤凰网”商标的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活动报道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为大众所熟知。
2008年至2012年凤凰网年检报告书显示,凤凰网2008年全年销售收入13714万元;
凤凰网2010年全年销售收入约2.7亿元;
凤凰网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约4.5亿元。
2018年7月30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编号为2018-NIC-JSZM-0775检索报告,报告显示以“凤凰网”为关键词搜索,检索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5日,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和内文字段检索出21478条;
在2000年至2018年,有关“凤凰网”讯息被媒体大量持续报道。
诸如,《江南时报》2006年10月18日报道“凤凰网今起全新改版”,称作为凤凰新媒体门户平台的凤凰网已经上线运作了8年的时间。
截止2006年10月,凤凰网名列全球网站排名150位,大陆网站排名30位。
“CCTV新闻”2009年8月19日报道“央视网凤凰网携手简历网络视频版权保护联盟”等。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098号公证书显示,以“凤凰网”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中搜索文章列表,在1994年到2017年期间,“凤凰网”搜索的总计篇数达到29147篇。
例如,1999年1月6日,作者闵大洪发表于《互联网周刊》中《看凤凰卫视,上凤凰网站》等。
三、诉争侵权事实认定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企业策划、会议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已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等。
凤凰佳艺公司开办运营“凤凰通讯社”网站(www.fhtxs.com),法定代表人为“孙逊”。
2017年9月7日,凤凰佳艺公司取得许可证编号为(京)字第09422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网站网上查询中心中能够查询到“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注册记录,公司编号为1473485,名称现状为“现用”,公司现状为“仍注册”,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晚于原告公司成立时间。
但查询“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时,显示为没有记录。
国作登字—2016-F-00296979《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图形“”登记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10月16日,首次发表时间为空白,作品名称为“凤鸟和呜”,作者为孙逊,著作权人为孙逊,于2016年8月11日经过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该证书。
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宫楠及该处工作人员姚思婧以及委托代理人江伟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l号梅地亚中心B座中标示有“”图形标识及“凤凰通讯社”等字样的场所。
随后,跟随上述场所内工作人员一同进入上述场所内。
在上述场所中,公证员宫楠及该处工作人员姚思婧的监督下,江伟与场所内工作人员凤凰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逊进行了交谈并在交谈过程中取得了标,示有“凤凰通讯社”等字样的名片同款两张、“《凤凰通讯社》简介”一份、“《凤凰通讯社》筹备分社条件要求及运营”一份、“凤凰通讯社企业家联盟”材料一份(共三页)、“凤凰通讯社文件”一份(共两页)以及标示有“凤凰通讯”等字样的杂志一本。
其中,前述取得的名片上显示,凤凰佳艺公司使用了“”图形标识和“凤凰通讯社”字样,并标注“孙逊”为社长。
《凤凰通讯社》简介称,凤凰通讯社是于2010年在香港政府注册的合法新闻媒体机构,具有网络、视频、杂志、手机直播平台、影视制作、商贸运营等多个领域和部门。
目前凤凰通讯社已经与上百家国家级媒体、境外媒体、国际媒体的网络、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与数百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金融专家开展了直接业务往来。
2017年将达到140个国家和地区的分社建设。
“凤凰通讯社文件”中显示,文号为凤通社【2017】第0629号,该文件通知各代办联络处(分社),表示由总社公司运营的国家级大型电视专题片《生态启示录》正在筹拍,该片为全高清拍摄,摄制完成后,将在中央电视台二套财经频道及综合频道、科教频道等播出第二季(共6集),每集30分钟。
“凤凰通讯社企业家联盟”材料中显示,该联盟是由凤凰通讯社发起,国家各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下创办的,是为了落实习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方针政策下应运而生的。
联盟的产生得到国务院一带一路走出去办公室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和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司的配合与协助。
同时,还有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双创促进工作委员会、国家商务部、诚信认证中心、农业部、科技部、环保部、工信部以及国家金融部门等协助和支持。
“《凤凰通讯社》筹备分社条件要求及运营”材料中规定了“条件及要求”与“运营”两部分。
《凤凰通讯》杂志的目录页中显示“凤凰通讯杂志社”社长为“孙逊”。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23号公证录音中凤凰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逊表示:该公司在全国22个省有分社,涉及到72个国家;
现在有9个部门,有网络、杂志、视频、影视剧制作部;
全国各地拍摄电影电视剧,现在有123个签约演员;
凤凰通讯社和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是一起的;
与凤凰卫视均属于凤凰集团旗下的,是各干各的事,互相间的自负盈亏,互相各有各的事,凤凰通讯社在国内相当于新华通讯社,凤凰卫视就相当于中央电视台;
该公司网络业务指的就是“凤凰通讯网”;
一个分社每年的盈利为一百万以上,且分公司承接会议业务,每场会议盈利为一、二十万;
一个分社的加盟费几十万。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86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2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h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显示网站名称为“凤凰通讯社”、“凤凰通讯网”,网站抬头使用了“”标识,并显示主管单位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
网站的全国网络频道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西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等30个地区。
该网站链接的“网媒支持”中包含了原告经营的“凤凰网”,而且可以直接链接到原告经营的“凤凰网”。
该网站底部信息显示运营单位为“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为:京I**备16032163号。
该网站广告服务栏目下的招聘信息显示《凤凰通讯社》北京总社招聘文职人员2名,联系地址为凤凰佳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梅地亚中心B座。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1436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ifeng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显示网站名称为“凤凰通讯社/西部频道”,网站抬头使用了“”标识,并显示主管单位为凤凰通讯社,主办单位为西部频道。
该网站的凤凰资讯网网页中来源“凤凰通讯社”的《关于设立全国各地代办联络处(分社)的决定》显示:“凤凰通讯社”决定同意在山西、江西、湖北、吉林、福建、山东、陕西、四川等多地设立凤凰通讯社联络处(分社),并分别确定了分社的负责人,要求接此文件后立即着手筹建工作。
此外,同样来源“凤凰通讯社”的《凤凰通讯社简介及发展前景》一文中显示“凤凰通讯社”拥有董事会、顾问委员会、名誉董事、社长、副社长、新闻中心、采编中心、影视中心、传媒中心、记者部、编辑部、广告部、外联部、事业部、法务部、办公室、办事处、工程部等机构。
其中,社长为孙逊。
该网站中经营京东品牌街、京东超市等广告业务。
该网站底部信息显示网站版权享有单位为“凤凰通讯社”,地址为北京,地址为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海淀区复兴路**)梅地亚新闻中心**为:陕I**备17013058号。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162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h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显示网站名称为“凤凰通讯社”、“凤凰通讯网”,网站抬头使用了“”标识,并显示主管单位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
点击“全国网络频道”中的“湖北”进入凤凰通讯社“湖北频道”。
该频道的“企业风采”栏目中分别报道了凤凰通讯社湖北分社与武汉吉隆影业有限公司合作拍摄电视剧《青铜兽》(暂名);
报道了凤凰通讯社组织的企业家联盟与阿里巴巴达成合作意向;
报道了美国久安电视与香港凤凰通讯社加强创新合作,而且在该报道中刊登了出版多期《凤凰通讯》杂志的照片。
该网站中的“频道简介”栏目中发表的来源于凤凰通讯社湖北分社的《凤凰通讯社市州联络处(记者站)实施方案》一文显示,凤通社鄂发(2017)第3号凤凰通讯社湖北分社文件《关于在湖北省内设立市州联络处(记者站)的决定》中有如下记载:“《凤凰通讯社》是在香港政府注册的合法新闻媒体机构,是一个具有网络视频、杂志、影视制作等于一身的立体交叉综合性媒体机构,它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凤凰网”之后诞生的又一个与之并行,且具有国际影响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24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7月31日,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表人江伟,在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其所使用手机的内存存储进行清洁度检查、对上述手机的通讯联网情况以及互联网连接情况、手机截图存储、互联网浏览历史记录等进行清洁度检查后重新启动该手机,在上述手机界面中,点击标示有“徽信”字样的图标,进入相关手机界面,在上述手机界面中,点击页面中的“凤凰*孙逊”,进入相关手机界面,孙逊在问询微信联系人身份之后,表示知道是上次中午到报社找过他的联系人,当微信联系人表示是否可以在网站或者杂志上可以投放广告,孙逊当即表示可以,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微信联系人发送了凤凰佳艺公司的“开户许可证”照片、“凤凰通讯社对外广告业务收费标准”图片、“塞浦路斯买房移民广告”文档、凤凰佳艺公司“网络广告播发合同”文档。
其中,该广告业务收费标准中,分别约定了凤凰通讯社网站上传稿件、凤凰通讯网插入广告,杂志广告月刊、图文广告专题广告、会议视频直播、视频广告、杂志大型专题报道、CCTV《诚信中国》电视访谈节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分别的广告费价格。
该“网络广告播发合同”文档模板中约定了在“凤凰通讯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每个月3万元宣传费,支付给凤凰佳艺公司的广告费打入孙逊在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的个人账户。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1434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h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显示网站名称为“凤凰通讯社”、“凤凰通讯网”,网站抬头使用了“”标识,并显示主管单位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
点击“资讯”进入凤凰通讯网“资讯”栏目。
该“资讯”中报道了来自凤凰通讯社发表的《<生态文明启示录>摄制中心招商办公室成员名单》一文,该文在开篇处写道:“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环保指示精神,由国家环保部批准指导,中央电视台制播的《生态文明启示录》第一季(共4集),在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频道播出后,社会反响强烈。
同时按照上级指示精神,继续做好专题片拍摄工作。
拟开拍生态文明启示录第二季节,现在全国遴选合作拍摄单位。
”,该文章中显示的制片主任为“孙逊”,地址为“中央电,地址为“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于2017年6月9日发表的《加入企业联盟努力获得成功》一文中显示“孙逊”以凤凰通讯社社长身份发表了题为《凤凰通讯社企业家联盟》的演讲。
在该演讲中介绍“凤凰通讯社企业家联盟”时,对凤凰通讯社做了如下介绍:“目前凤凰通讯社已经与上百家国家级媒体、境外媒体、国际媒体的网络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主流媒体签署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并与数百家国内知名企业及金融巨首开展了直接业务往来。
”此外,同样来自凤凰通讯社于2015年4月23日发表的《关于孙逊先生出任香港凤凰通讯社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一文中显示,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4月22日下发的凤通社【2015】第10号凤凰通讯社文件表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即日起由孙逊先生出任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含凤凰通讯社)法定代表人”。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1437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凤凰通讯社”关键词。
在搜索这个页面中第二条搜索结果“百度知道”中,有网络用户提出了“凤凰通讯社合法吗?
究竟是不是正规单位?
”的问题,质疑凤凰通讯社的合法性。
有网络用户提出了“加入凤凰通讯社的盈利模式是什么?
”的问题,质疑“凤凰通讯社”的盈利模式之一为筹建分社。
有网络用户提出了“凤凰通讯社是国有的吗?
”的问题,质疑凤凰通讯社是否为国有。
此外,在网页检索结果页面中显示原告在2009年的“凤凰网”页面中曾设置一个栏目即为“凤凰通讯社”。
在网页检索结果页面中显示“凤凰通讯社”的微博中介绍“凤凰通讯社是在香港注册的国际性合法新闻媒体机构,是继凤凰集团之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性,与之并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新闻媒体机构。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3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h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点击“要闻”进入凤凰通讯网“要闻”栏目。
该“要闻”中报道了来自凤凰通讯社于2018年1月8日发表的《凤凰通讯社举行国际分社授牌仪式暨新闻发布会》一文,该文载明如下内容:“2018年1月8日上午,凤凰通讯社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海外分社授牌仪式暨新闻发布会。
……本次获凤凰通讯社授牌的国际分社共有13个国家,分别是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比利时、卢森堡、尼日利亚、孟加拉国、新加坡、缅甸、柬埔寨。
”此外,“凤凰视窗”栏目中分别报道:2017年7月12日由凤凰通讯社山东分社发布的该社召开半年总结会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由凤凰通讯社福建分社发布的凤凰通讯社田副社长前往该分社指导工作的情况;
2016年11月6日,由凤凰通讯社发布的凤凰通讯社陕西代办联络处(分社)成立的情况;
2016年10月14日,由凤凰通讯社发布的凤凰通讯社社长一行赴山西分社视察的情况。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3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1月18日,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人李虹侣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baidu.com,对百度网进行网页公证。
该公证网页显示凤凰通讯社开办了山西、河北、黑龙江等多个分社并开展了经营活动。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045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2月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宫楠、公证处工作人员王鑫蕊以及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佳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南街5号标示有“飞天大厦”等字样的场所,随后,一同进入上述场所一层的兰州厅中,在所进入场所的入门处,标示有“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等字样。
在上述场所中,公证员宫楠、公证处工作人员王鑫蕊的监督下,许佳以参会者的身份参加了“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并使用经公证员宫楠进行过清洁度检查的手机通过扫码的方式加入了“凤凰通讯社年会”微信群。
随后,在上述场所中的“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举办过程中,由公证员使用进行过内存存储清洁度检查的录音设备对年会过程进行录音,同时由公证员使用进行过清洁度检查的拍照设备对上场所的外观和内部进行拍照。
公证照片显示:“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的大会背板主题为“情系中华圆梦腾飞”,大会背板显示副标题为“电视剧《环保局长》新闻发布”。
大会背板中显示“凤凰通讯社”的简介时使用了“”标识,其中“社长寄语”中显示了“孙逊”的照片,寄语中提到“凤凰通讯社已经走过了七个春秋”。
公证录音显示:大会主持人赵晋女士宣布此次大会名称为“香港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
凤凰通讯社社长孙逊在致欢迎词中称2018年在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要开展分社建设,使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和竞争力的最佳媒体机构。
孙逊称凤凰通讯社旗下有三个网站,分别是凤凰通讯网、中国司法廉政网、诚信直播网。
孙逊称1月8日,在泰国世界“一带一路”组织有14个国家的分社统一授牌。
7月份即将还有加拿大、菲律宾、马来西亚等20几个国家的分社揭牌成立,2018年底,要达到140个国家和地区,完成去年提出的业务和指标。
孙逊称,凤凰通讯社影视中心与环保部和中央电视台合作,现在正在准备拍摄大型电视连续剧《环保局长》,正在筹划前期的拍摄准备工作。
还有与环保部CCTV2合作的《生态文明启示录》拍摄制作工作。
同时今年还陆续有两至三部电视剧已有合作意向,目前剧目正在洽谈中。
孙逊还称,凤凰通讯社第二板块现有工程公司、商贸运营公司、经营投资、企业家联盟等。
凤凰通讯社副社长兼凤凰通讯社企业家联盟秘书长沈亚君在讲话中称,凤凰通讯社在海外成立13家分社,与国内省市建立20多个联络处,与国外多家使馆签约,与国内知名企业和金融专家开展直接业务往来。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715号公证书显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佳在公证员宫楠、公证处工作人员王鑫蕊的监督下,在上述场所中以参会者的身份参加了“凤凰通讯社第二届年终峰会”,并使用经公证员宫楠进行过清洁度检查的手机通过扫码的方式加入了“凤凰通讯社年会”微信群。
该微信群通过现场图文直播的方式展示了该年会开展的实时情况,其中饮用的迎宾酒上,使用了“”标识,并标注了“凤凰通讯社山西分社”字样。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802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7月10日,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曾昭榕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htx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点击“资讯”进入凤凰通讯网“资讯”栏目。
该“资讯”中报道了来自凤凰通讯社于2018年7月9日发表的《战略合作协议》一文,该文将2018年6月6日凤凰通讯社与品牌中国战略规划院就双方在国内外形成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文本全文公开发表,并发表了文件抬头为品牌中国战略规划院与凤凰通讯社的关于举办全球知名品牌企业高峰论坛的预通知。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3867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2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已连接该处网络并确认清洁安全的办公电脑的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enghuangnews.com,打开网站页面后显示网站名称为“凤凰通讯社”、“新闻资讯网”,网站抬头使用了“”标识,并显示主管单位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凤凰通讯社陕西分社。
该网站底部信息显示版权单位为“凤凰通讯社”,网站备案号为:京I**备16032163号。
联系地址为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梅地亚中心B座(凤凰佳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
因网址www.fenghuangnews.com涉及域名侵权,通过案件编号为D2018-1574号WIPO仲裁裁决书裁决将该域名转让给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综上,被告盈利模式为开办分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拍摄电视剧、发行杂志、举办会议等。
庭审中,本院当庭组织现场勘验被告经营的www.fhtxs.com网站的运营状况,该网站仍能正常打开浏览网页,点击湖北、湖南等地方频道亦能正常打开浏览网页。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和维权合理开支情况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原告凤凰卫视公司、天盈九州公司未就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提交证据。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也未提供账簿等证据证明其获利。
原告天盈九州公司支付了涉案保全证据的公证费40041元及律师费22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凤凰卫视公司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取得在第38类服务上使用第1085971号商标、第1097565号“凤凰卫视”商标、第1097572号“”商标、第9884525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使用第5614889号“凤凰卫视”商标、第5614891号“”商标、第9884524号“”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且上述商标申请和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日期均早于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日期,也早于被告所经营前述网站的经营日期,上述商标尚处于有效期限之内,凤凰卫视公司授权许可天盈九州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前述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享有前述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故在“凤凰卫视”与“凤凰网”台网融合经营模式下,凤凰卫视公司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天盈九州公司作为“凤凰网”实际经营者有权以许可使用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凤凰卫视公司及天盈九州公司通过持续广泛地对前述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及运营使用,使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许可使用权的前述注册商标在第38类及第41类相应服务领域具有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鉴于本案审理期间横跨2013年商标法和现行商标法的施行期间,因此,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适用现行商标法审理。
同理,本案亦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
根据本案审理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如下三点:1、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商标权益;
2、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本案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
我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57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在符合以下法律要件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l)被控侵权行为中对于涉案标识的使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该商业标识的使用具有识别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应当结合特定标识在相关领域惯常的使用方式,具体的展现形式以及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一般认知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和标识的商标注册是两回事,一个标识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并不表示其总是在商标意义上被使用,但是一个标识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也不等于其使用不会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
(2)被控侵权行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3)被控侵权行为中商业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4)被控侵权行为中对该商业标识的使用可能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的。
(一)关于被控侵权商标近似性要件的分析就被控侵权商标“凤凰通讯社”而言,因“通讯社”代表行业属性,即通讯、媒体行业,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和识别性,故“凤凰通讯社”标识中可识别的显著部分就是“凤凰”。
申言之,对于一般相关公众而言,中文“凤凰”才是被控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分析原告商标特征可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主要为中文“凤凰”、“鳳凰”和“”图形。
其中,虽然中文“鳳凰”为繁体字,但并不影响其含义及认知。
因为“凤凰”对于一般相关公众而言,在第一含义上是指在中国民间具有明确指向性的一种代表吉祥的动物图腾,所以一般相关公众对该文字“鳳凰”的认知具有唯一性。
经比对,显而易见,被控侵权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从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构成了高度近似商标。
就被控侵权商标“”而言,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告凤凰佳艺公司使用的“”标识在整体结构上基本是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呈现(如下图),构图上为两只凤凰(抽象要素)围绕一个核心做螺旋形旋转。
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主要是凤凰羽毛数量及核心点形状等细微差别,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二)关于被控侵权商标服务类别类似性要件的分析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
通过电子、电脑等各种通讯方式来传送数据和信息;
计算机终端联络”等项目,以及第41类“安排组织会议;
节目制作;
新闻记者服务;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项目。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标明其网站为“凤凰通讯社”,且其网站中设置了“新闻调查、资讯、论坛”等栏目内容,提供了典型的“通过电子、电脑等各种通讯方式来传送数据和信息”等服务,且被告召开组织“第二届年终峰会、企业家联盟”会议、参与“《生态文明启示录》、《环保局长》”电视节目的摄制、开设新闻分社、出版杂志等以上活动,符合原告注册的“安排组织会议;
节目制作;
新闻记者服务”等服务项目。
况且,被告在各种公开渠道中还对外宣称:“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
“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体”。
这表明被告自己也认可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基本一致。
因此,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三)关于混淆误认要件的分析鉴于我国商标法中的“混淆误认”判断包括实际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
而且在侵犯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案件中,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情况、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渠道、价格、用途等多种因素,综合衡量和认定是否存在“混淆误认”。
就是否构成混淆误认而言,本院认为,涉及本案的相关公众为主要为通讯社或网站等媒体的受众或相关从业人员。
根据通常的商业习惯及消费常识,媒体的受众或相关从业人员在接受媒体服务时,对于媒体本身施以的注意力相较于其他受众或消费者会高一些,但是媒体服务本身不是特殊类型的服务,相关公众通常不会谨慎到在接受媒体服务时去彻查媒体开办者的真实身份和相关背景,相关公众是比较容易对被控侵权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
特别是本案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北京市中央电视台(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梅地亚中心B座,而且被告在国内已开设几十家“凤凰通讯社”分社,其在经营外观上具有正规大媒体的可能性,被告以“凤凰”为核心标识的媒体在市场上的任何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原告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凤凰”相混淆误认。
事实上,被告自己在对外宣传中,也在积极的将“凤凰通讯社”与原告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相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孙逊还对外宣称“是一起的,是凤凰集团旗下”,被告的行为显然是在主动追求受众将两者混淆误认的结果,此外,被告成立时间远远晚于原告,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在成立之初不仅没合理避让原告的商标,反而选择了与原告在先商标完全冲突的“凤凰”和“”商业标识,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了明显的混淆恶意。
从实际混淆的情况看,根据本院查明的前述事实显示,虽然有部分受众对被告经营的“凤凰通讯社”真实身份提出了质疑,但是已经有部分受众将被告经营的“凤凰通讯社”被与原告企业相混淆。
因此,被告前述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这一争议焦点,针对被告的以下行为进行逐一分析:(一)被告使用含有“凤凰佳艺”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地区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院认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标志之一。
凤凰卫视公司是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的核心字号“凤凰”持续使用。
经原告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及宣传,已经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在传媒行业看到核心商号“凤凰”时,通常就会联想到原告的“凤凰卫视”以及“凤凰网”等传媒产品,“凤凰”字号在传媒行业中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凤凰”字号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原告凤凰卫视公司的“凤凰”字号已经享有了较高知名度,而被告作为传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凤凰卫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凤凰”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合理避让原告的“凤凰”字号,而且仍将“凤凰”文字组合登记为“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同业使用,而且还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就是要攀附利用原告凤凰卫视公司所享有的商业信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从而达到“搭便车“的非法目的,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
虽然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是“凤凰佳艺”而非“凤凰”作为企业字号,但是二者比较可见与原告“凤凰”核心字号高度近似,而且二者同处传媒行业,使相关公众在看到“凤凰佳艺”时,会联想到原告以及与原告有关的“凤凰卫视”、“凤凰网”等,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服务及其关联性产生混淆或误认,该行为就是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及这种联想达到误导相关公众的效果,以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
(二)被告使用“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在其网站使用“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
该公司企业名称中“香港”表示公司所在地理位置,“通讯社”表示公司所在行业,“有限公司”表示公司责任类型,而“凤凰”则是该公司的核心字号,与原告核心字号完全一致。
经过本院查明,该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是被告虚构的企业主体。
被告虚构这一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借助“香港”的地理印象,进一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凤凰通讯社”与香港的“凤凰卫视”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有意制造误导相关公众的效果,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
(三)被告使用“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在其网站使用案外人“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该“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与前述“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名称除了没有代表地理位置的“香港”二字之外,其他完全相同。
虽然前者确实系登记在香港的公司,但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晚于原告公司成立时间,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该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有任何特定关系。
显然,被告在其经营网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也是为了借助“香港”这一地理印象,进一步通过“凤凰”的字号建立与香港的“凤凰卫视”的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有意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综上,被告的前述行为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
(四)被告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孙逊,在其经营网站及会议等公开场合多次公开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及“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诞生的集网络、影视、杂志等于一身的立体综合体”,被告法定代表人孙逊还对外宣称被告与原告“是一起的,是凤凰集团旗下”,事实上,被告以及被告经营的“凤凰通讯社”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前述事实,公开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在第38类及第41类服务中享有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及立即停止在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凤凰”文字,同时停止使用“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不仅利用原告知名度抢占市场,甚至直接宣称与原告有关,客观上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已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为其消除不良影响、澄清事实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由本院根据其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称的原则予以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包含律师费226000元及公证费合理支出40041元),由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除前述律师费及公证费合理开支的证据外)或被告的非法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第一,从侵权行为情节看,被告在媒体服务上使用被诉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原告实施了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不仅涉及到国内,还涉及到国外)、侵权持续时间长、行为性质极其恶劣,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极其严重。
被告不仅借助原告知名度抢占市场,甚至直接宣称与原告有关,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截至庭审时,被告也没有证明其停止了前述侵权行为。
因此,应当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严厉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第二,从非法获利角度看,被告的盈利模式主要为开办分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拍摄电视剧、发行杂志、举办会议等。
据被告宣传其在全国开设有20多个分社,在海外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分社,总计开设100余个分社,并且声称分社建设前提需要投资,还要交一定的管理费,整体投资约几十万,分社经营得好可以每年盈利一百万元,因此被告从筹备分社及总社、分社获利不菲,而且从其收费的价目表中体现的业务及收费标准看,其可以从杂志广告、网上上传稿件、网页插入广告、图文广告、专题广告、视频广告及电影、电视制作中获得大量收入,凤凰通讯网设有广告业务并收取广告费并投资《环保启示录》、《环保局长》等影视项目,2018年被告举办企业家联盟和各种会议营收。
经初步估算,前述项目盈利已经超过了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主张。
但是,本院同时考虑到前述损失计算仅是根据原告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及被告自己宣称的盈利情况所估算的非法获利情况,并原告实际非法获利的情况。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及前述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恶意、获利估算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度为500万元(包含律师费226000元及公证费合理支出40041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在第38类服务上使用第1085971号商标、第1097565号“凤凰卫视”商标、第1097572号“”商标、第9884525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使用第5614889号“凤凰卫视”商标、第5614891号“”商标、第9884524号“”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及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使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提供服务产品上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凤凰通讯社”、“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及“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停止宣传其经营的“凤凰通讯社”是凤凰集团旗下与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并行新闻媒体机构之类用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凤凰”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网站www.fhtxs.com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为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或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全国性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五、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及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包含律师费226000元及公证费合理支出40041元)。
六、驳回原告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及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