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21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南约商业街自编**白云湖创意产业园****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426454。
法定代表人:董大坤。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头山工业园**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JYM11。
法定代表人:吝月光。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8××××.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