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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洲与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821号
案件名称徐宝洲与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宝洲;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21号原告:徐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南约商业街自编**白云湖创意产业园****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426454。

法定代表人:董大坤。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头山工业园**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JYM11。

法定代表人:吝月光。

原告徐宝洲与被告广州顺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沃斯奇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8××××.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宝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宝洲负担。

原告徐宝洲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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