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362号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冰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余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南京冰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林伟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冰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