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9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章杰,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人何章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继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9〕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章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章杰及其辩护人徐继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古井贡”、“国窖”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酒等。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何章杰在其租赁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长巨村下扒浜一民房内,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及许可,自行将白酒灌装到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瓶及包装箱内,准备用于销售。
2018年9月5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在被告人何章杰租赁的上述民房内,查获已经制作完成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白酒共计398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74160元。
查获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酒盒、空瓶若干。
被告人何章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何章杰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濮林英的证言、辨认笔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白酒、酒盒、酒瓶等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章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章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章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查获的古井贡、国窖白酒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成品,并非自行制作,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何章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就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如下:被告人何章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其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注册号为3159141号,所有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粮液牌”(注册号为160922,所有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梦之蓝”(注册号为13176661,所有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注册号为7045126,所有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等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米酒、烧酒等,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何章杰在其租赁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长巨村下扒浜一民房内,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通过购买低档白酒、酒瓶、包装盒等并自行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
2018年9月5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在上述民房内扣押了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达462532元)、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酒盒、空瓶及瓶盖、防伪码、手提袋等物品。
经比对,查获的上述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观上的商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又查明,被告人何章杰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白酒、酒盒、酒瓶等照片,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濮林英的证言、辨认笔录,何章杰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涉及查扣的注册商标为“国窖”的白酒,因被告人何章杰自述这些产品系从他人处采购的成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部分白酒系被告人何章杰未经授权自行制造,故该部分货值不应认定为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章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6253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章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章杰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章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金小英人民陪审员 邱菊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金 晨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