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278号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2U。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宏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省道陈屋路段2号厂区一楼7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
法定代表人:郑凤莲,该公司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恩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组织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两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原告企业自身以及原告的“耐落”商标在螺丝等商品及螺丝金属处理服务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除了原告企业自身获得过众多荣誉外,原告生产的“耐落”牌螺丝还曾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江苏名牌产品及苏州名牌产品,第640497号商标从2008年起连续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原告的“耐落”牌螺丝及加工处理服务在同行业内极具影响力。
原告为中国防松、防漏螺丝的专业制造厂,其主打知名品牌及企业字号“耐落”最早由母公司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世界防松扣件加工权威美国NYLOK公司授权的中国台湾地区唯一生产厂商)于1984年开始使用。
成立至今的19年来,原告不断改进、创新,追求在技术、质量上永远保持行业领先,相继荣获“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轻工业高成长型500强企业”、“中国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昆山市科学技术奖”、“全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企业”“中国重质量守诚信优秀示范单位”、“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企业”、“江苏省优秀企业”、“江苏质量诚信企业”、“阿里巴巴生意经质量之星”等荣誉。
在社会荣誉及评价上,原告还曾获得“苏州市零投诉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爱心企业称号”等荣誉。
原告参与了多项国家标准的制定。
原告设计、研发的产品已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国家专利51项。
原告为下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6404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防松螺栓、螺钉、螺丝等;
第1627654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1961383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69630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0类包括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等;
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0类包括金属电镀、金属处理等。
除了以上五个商标外,原告还在第6类商品上享有多个“耐落”、“耐落螺丝”商标,在第40类金属处理服务上享有“耐落处理”、“耐落加工”商标。
在不断地研究创新及专业经营下,原告获得了工业界极高评价,并成为国内最具规模的预涂式螺丝防松专业制造厂,在国内市场份额占有率平均为86%以上。
原告以“耐落”为商标的防松紧固件商品在销售规模、销售额、市场占有率、业内知名度等各项指标均居全球紧固件排名前列。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证明原告生产的“耐落”螺丝2009-2011年连续三年的产品数量、质量水平和销售额、利润、利税等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均排在前三名。
近三年来,原告经营“耐落”螺丝和提供加工处理服务所缴纳的税款高达1亿余元。
原告“耐落”注册商标使用的螺丝产品在全国二十七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的中大型城市均有销售,且“耐落”螺丝成功外销到全世界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欧洲以及日本为最大的外销市场。
原告通过多种知名报刊及行业杂志对“耐落”品牌进行宣传,并积极参加各种大型行业展会,使“耐落”品牌在行业及消费者之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生产加工的“耐落”螺丝质量优良,信誉卓著,深获国内外客户及业界好评。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经营,原告的“耐落”商标在螺丝等商品以及螺丝加工处理服务上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正因原告“耐落”注册商标的极高知名度,行业市场上不少企业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耐落”商标的“搭便车”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2.被告宏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螺丝商品及金属处理的服务上使用了“耐落”商标,攀附原告知名商标的声誉以谋取私利,侵害了原告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宏恩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开办的阿里巴巴网站平台(www.1688.com)所经营的网店(https://hoenscrews.1688.com/)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耐落”商标,包括在其生产、销售的螺丝商品中使用“耐落螺丝”字样以及提供“耐落”表面处理(金属处理)服务。
被告宏恩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使得消费者误认被告宏恩公司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来源于原告,攀附了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使原告的交易机会减少,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属于同时侵犯前述5个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除阿里巴巴网站外,被告宏恩公司还在其他网站(包括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虎易网)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服务。
3.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到监督审查的义务致使被告宏恩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与被告宏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交易平台阿里巴巴网站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应当审查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对侵权信息应及时删除。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为被告宏恩公司实施的侵犯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且从被告宏恩公司的前述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即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收取平台管理费用及服务费用、被告宏恩公司的部分销售提成),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宏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没有通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侵权商品和侵权服务的链接。
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原告前述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前述商品的链接);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取证公证费820元、原告为准备诉讼材料支出的打印费78.5元、在公证云网站上存储侵权商品链接的费用1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为由,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关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宏恩公司辩称:1.被告宏恩公司不清楚“耐落”是注册商标。
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网店上的销售人员流动较大。
新员工缺乏行业知识和经验,不知道“耐落”是注册商标,有时在产品发布时直接从网上下载图片参照他人网店上传产品信息,在不清楚的情况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产品信息。
被告宏恩公司不是专业学知识产权的,本身规模很小,没有专业人士指导很难了解什么是侵权。
被告宏恩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当天就下架了相关产品,且永久删除相关产品链接,以防后续有新员工不明情况再上传。
原告在起诉前发现被告宏恩公司的网店有侵权行为,完全可以告知被告宏恩公司,也可以告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应该也会禁止被告宏恩公司发布侵权产品的信息。
但被告宏恩公司此前从未收到通知。
2.原告主张其注册商标在江苏省被认定为江苏著名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但在广东省的行业内没有多少人知道原告及“耐落”是注册商标。
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很高的知名度。
被告宏恩公司于答辩时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输入“耐落”两个字能搜到1000多个产品,相信所涉很多商家不知道“耐落”是注册商标。
3.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上共有620款产品,原告查实有“耐落”字样的有三款产品,该三款产品仅占被告宏恩公司在该网店中销售产品款数的0.48%。
该三款产品不在网首页及被告宏恩公司的产品相册里,没有在网店左边的产品栏目里。
不是特意找的,估计很难搜到该三款产品。
该三款产品不是被告宏恩公司的主要产品,基本是网上摆设,没有被销售过。
4.据了解,原告是在螺丝上再涂上一种防松胶的加工企业,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也有工厂,虽大但其客户多是大大小小的螺丝生产企业。
这些企业就像被告宏恩公司一样。
原告是给螺丝厂家提供涂胶加工的,给这些螺丝厂家加工的耐落产品也没有全部经原告授权销售,被告宏恩公司只是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如网上真有客户需要耐落产品的,则原告可以给被告宏恩公司提供耐落加工,且被告也可以在市场上其他地方购买到原告的耐落螺丝提供给客户。
被告宏恩公司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
5.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了有一条被告宏恩公司的销售记录(记录情况是耐落产品数量2000个、单价0.08元、合计价款160元),但这条销售记录最终没有成交,被告宏恩公司有退款给客户,有退款记录。
原告主张被告宏恩公司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显然虚构夸大,不符合事实。
6.被告宏恩公司没有和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虎易网签过任何正式的合作协议或采购合同或付费合同。
7.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上的内容,其中的“耐落”字样是在表面处理的内容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宏恩公司有生产和销售“耐落”产品。
前述内容估计是待有客户需要耐落产品时被告宏恩公司可提供被告宏恩公司生产的螺丝给原告耐落加工、被告宏恩公司在将经原告耐落加工的螺丝供应给客户。
原告的大部客户也是螺丝的生产销售企业。
耐落防松是属于表面加工的一个工序。
客户需要的,被告宏恩公司可在市场上其他地方购买到原告生产的螺丝给客户。
8.原告在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上找到的内容是被告宏恩公司的业务员个人在中国制造网上注册的,没有对“耐落”产品进行宣传。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中国制造网的最近登录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即上次的登录时间在8年前,后续一直没有登录、更新过。
业务员在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上注册的是免费会员。
免费会员不会有多大的宣传效果,不会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
9.被告宏恩公司没有听说虎易网。
被告宏恩公司看虎易网的内容和阿里巴巴网站的内容一样,应该虎易网私自转载阿里巴巴网站的内容,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虎易网的认证信息注明的是被告宏恩公司“商铺未认证”。
10.被告宏恩公司是生产螺丝类商品的企业,不提供螺丝类商品表面涂层的服务。
螺丝类商品表面涂层的服务在被告宏恩公司的部分网点中有链接的原因是,被告宏恩公司在接到该服务的订单后会外包给他人加工。
如客户有该服务的需求,被告宏恩公司会将生产的螺丝外包给他人承揽该服务、再将螺丝出售给客户。
被告宏恩公司在生产的螺丝类产品中没有使用原告主张注册商标的标识,仅在网店上使用前述标识作宣传推广。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为1688.com(即阿里巴巴网)的网站经营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被控侵权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商品销售和信息发布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
被告阿里巴巴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国家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阿里巴巴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且仅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不知晓可能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
即便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阿里巴巴网的所有信息均由网络用户自行上传。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不是侵权行为人,没有侵权。
3.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确认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其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要求所有卖家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
涉案信息由被告宏恩公司发布。
其二,在原告起诉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可能侵权相关网店进行审查,未发现可能涉嫌侵权的相关商品信息,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4.没有法律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对于承载了10亿商品的淘宝平台,如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也是巨大的挑战。
即便如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
其一,资格审查。
核查平台卖家的真实身份,在卖家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其二,主动防控。
对于明显侵权的商品,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目、不同区域,总结侵权规律,设计相应算法,确定疑似侵权的商品和店铺)对商品或者店铺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的平台卖家,将会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其三,神秘抽检。
委托志愿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平台卖家的商品,交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假货鉴定。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根据鉴定报告对相应卖家进行处理。
阿里巴巴网每年投入上亿资金支持“神买活动”。
其四,投诉处理。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阿里巴巴平台提供了专门的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
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线上侵权投诉平台(legal.alibaba.com1688、阿里巴巴国际站、速卖通;
qinquan.taobao.com淘宝网、阿里巴巴网)进行投诉,也可以在线下以电子邮件(tb-ipr@service.taobao.com)或者寄送律师函、公函的形式进行投诉。
阿里巴巴平台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及时通知卖家,如卖家提出反通知,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5.原告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是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无事实依据;
其次,经信息检索,原告主张的涉嫌侵权商品信息已不存在,原告要求删除侵权信息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显示:第640497号注册商标,由原告于2015年7月7日经受让取得,注册有效期限为1993年5月7日经续展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防松螺栓、金属螺栓、金属螺母、螺钉、螺丝等;
第16276545号注册商标,由原告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4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19613832号注册商标,由原告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包括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
第6963033号注册商标,由原告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包括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金属处理等;
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由原告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包括金属电镀、金属处理等。
前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均为文字“耐落”。
原告的第640497号注册商标于2008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于2011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于2011年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于2013年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于2017年被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及苏州市商标协会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9年7月30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证明确认:原告是该分会的理事单位,是全国最大的防松防漏螺纹紧固件的专业加工制造企业;
统计数据显示,原告生产的耐落牌防松螺丝连续三年(2016年至2018年)在产品数量、销售额、利润、利税等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及质量水平上均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
2019年9月2日,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出具证明确认: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原告提供的防松紧固件产品市场占有率相关情况作证明;
2016年国内市场占有率85.95%、排名第1,2017年国内市场占有率86.15%、排名第1,2018年国内市场占有率87.70%、排名第1。
综上,原告的“耐落”商标(尤其是第640497号注册商标)在国内同行业中知名度高。
关于被告宏恩公司使用“耐落”标识情况的查明。
其一,根据原告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7月4日派出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的“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了相关数据文件,并为此次日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5692号公证书,将该些数据文件刻录为光盘附于该公证书中。
该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显示: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了网店,在该网店中“公司档案”等企业信息(包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五金制品等,员工人数51至100人,厂房面积3800平方米等);
在该网店内搜索出三款含“耐落”字样螺丝类商品的链接;
打开该三款商品的链接,页面抬头的商品图片上方分别有“耐落螺丝,运动器材防松螺丝”、“耐落螺丝,防松螺丝,加胶螺丝”、“耐落螺丝,运动器材防松螺丝、防松螺栓、耐落螺钉”的记载,销售单价为0.06元至0.08元不等,均记载30天内0件成交,每款商品有998000件至1000000件可售数量不等,页面左侧均有被告宏恩公司的简介(其中记载被告宏恩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页面中间均有附图说明被告宏恩公司“产品的制造流程”[其中一个流程为“表面处理(电镀)”],页面中间的“产品的表面处理”栏均记载“常用的包括镀三价白锌、镀三价彩锌、……、产品表面染色耐落(NYLOK)等……”。
原告与两被告均确认前述三款商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已删除。
其二,被告宏恩公司在中国制造网、金蜘蛛紧固件网注册了会员,并均发布了其企业信息,其中在“产品表面处理”栏记载“常用的包括镀三价白锌、镀三价彩锌、……、产品表面染色耐落(NYLOK)等……”。
其三,原告在虎易网中搜索到被告宏恩公司的信息,记载:被告宏恩公司是“虎易会员”;
有可售商品的图片上方标识“[耐落防松螺丝]耐落螺丝,运动器材防松螺丝”等。
综上,被告宏恩公司有产销“耐落”标识的螺丝螺栓类商品以及提供“耐落”标识的金属表面处理的服务。
被告宏恩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宏恩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五金制品、五金工具等。
原告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宏恩公司等四家企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聘请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应向该律师事务所已支付“固定律师费”80000元等。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就律师费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0000元的发票,原告主张80000元是含本案在内四个案件的律师费、分摊后本案的律师费为20000元。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就公证费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280元的发票,原告主张3280元是含本案(2019)粤广南粤第15692号公证书在内四个案件的取证公证费、分摊后本案的取证公证费为820元。
广州闪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打印服务费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14元的发票,原告主张314元是含本案在内四个案件诉讼资料的打印费、分摊到本案的打印费为78.5元。
被告宏恩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达成了《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的约定,包括:被告宏恩公司应确保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发布的产品及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得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产品或服务;
阿里巴巴中国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获取各类与贸易有关的服务的地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会参与用户间的交易、不会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阿里巴巴中国站上的信息是由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鉴于阿里巴巴中国站具备存在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法逐一审查产品及服务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涉及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安全、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此用户应谨慎判断等。
被告阿里巴巴主张:其仅收取阿里巴巴网站上商家的信息服务费,不对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任何用户交易进行提成。
以上事实,有前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前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告宏恩公司有无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
本院已查明被告宏恩公司产销“耐落”标识的螺丝螺栓类商品,与原告持有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类似。
本院查明被告宏恩公司提供“耐落”标识的金属表面处理的服务,与原告持有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的类别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使用文字“耐落”。
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被告宏恩公司产销“耐落”标识的螺丝螺栓类商品以及提供“耐落”标识的金属表面处理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被告宏恩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被告宏恩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宏恩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链接)、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宏恩公司以其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上没有销售成功侵犯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主张其没有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虽然(2019)粤广南粤第15692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中销售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0天内的销售记录为0,但该销售记录是原告证据保全前30天内的销售记录,而且被告宏恩公司存有在其他网站销售其生产的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提供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的行为,加之不能排除被告宏恩公司在线下有产销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提供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的情形,故本院被告宏恩公司的前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因前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宏恩公司因前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尚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被告宏恩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
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宏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3.被告宏恩公司的经营规模;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宏恩公司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45000元。
三、关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有否与被告宏恩公司共同实施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认定。
其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与被告宏恩公司共同实施产销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提供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的行为。
其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与用户达成的《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中的明确:用户不得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产品或服务;
阿里巴巴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获取各类与贸易有关的服务的地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会参与用户间的交易;
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信息是由用户自行发布且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
鉴于阿里巴巴网站具备存在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法逐一审查产品及服务的信息,无法逐一审查交易涉及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安全、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
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交易提成,但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否认情况下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对该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阿里巴巴网站上的用户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其三,原告确认其在起诉前没有将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含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信息或链接的情况通知被告阿里巴巴公司。
尚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知晓被告宏恩公司在经营阿里巴巴网站网店过程中存有侵害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宏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的网店中发布的含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链接于原告起诉后已被删除。
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怠于履行作为阿里巴巴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三点,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与被告宏恩公司共同侵害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连带承担被告宏恩公司的前述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宏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前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侵犯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链接;
二、被告东莞市宏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45000元给原告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东莞市宏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莹审判员 邝小敏审判员 邝中允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润霞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