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32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00750963084G。
法定代表人:尹炳红,该单位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孔玮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