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阿城镇顺河街。
经营者:陈建文,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帅,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以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阳谷县阿城镇金润福购物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