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994号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景阳街。
法定代表人:刘全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金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后院村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启亮。
被告:安丘市聚鑫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西石堆镇宿家埠村。
经营者:栾汝启。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金景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安丘市聚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