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25号原告:广州鸿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利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阳,广东乐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模,广东乐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鸿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谊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鸿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鸿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