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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杨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1657号之二
案件名称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与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杨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杨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1657号之二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97005-6453(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6453,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JaimeM.Lemons,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福德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被告:杨海燕,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福德花园****。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杨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耐克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著名的体育运动品牌,“”“”“”“”等商标在中国注册并广泛使用于鞋、服装等商品,原告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8年8月14日,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休闲鞋至阿联酋,经海关查验其中2339双运动鞋上使用了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天津海关依法查扣并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

被告杨海燕作为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依法对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该案的仓储费、处置费、律师费等;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惩罚商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亦未提供侵权行为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证据,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深圳市罗湖区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故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亦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涉诉侵权商品被天津新港海关依法查封、扣押,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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