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23号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喻爱珍。
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落地灯(FL-16026)”、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