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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2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弘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弘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2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弘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詹青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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