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1号原告:徐丹丹,女,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欣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练,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丹丹与被告义乌市欣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丹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丹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