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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45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5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微,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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