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45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微,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