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长德路****。
法定代表人: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厂房101-401div>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学金,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原审被告何学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科安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羽泰公司、何学金均同意科安公司撤回起诉,羽泰公司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科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7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莞羽泰硅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