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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5刑更243号
案件名称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5刑更243号罪犯罗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吉019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积极履行全部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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