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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新壹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民初37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新壹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新壹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37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区XX镇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AG604D。

经营者:朱石木。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XX区XX镇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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