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2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区创先品服饰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经营者:童晓洲,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城郊镇万美村上屋组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区创先品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