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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东云电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9知民初45号
案件名称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东云电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东云电子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知民初45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7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东云电子商贸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龙光桥村。

经营者:汤东云。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东云电子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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