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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645号
案件名称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45号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雷德(FREDDYGEERAERD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宇(委托期限从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2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豪(委托期限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3月9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委托期限从2020年3月10日起),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星(委托期限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7月31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

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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