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45号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贺雷德(FREDDYGEERAERD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文,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宇(委托期限从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2月2日),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豪(委托期限从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3月9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委托期限从2020年3月10日起),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星(委托期限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7月31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诚。
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骞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铁锚明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