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956-1号申请执行人: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贵阳云岩丽红五交化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FXMFT4E,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6号A幢1层11号。
经营者:林丽红。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与被执行人贵阳云岩丽红五交化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黄振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约谈被执行人贵阳云岩丽红五交化经营部经营者林丽红,其未再销售申请人黄振波的名称为“改进型分体水龙头”发明专利权(专利权号:ZL201610220349.5)的产品,并承诺不再销售。
被执行人贵阳云岩丽红五交化经营部经营者林丽红向本案一案一账户缴款20200元,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已将2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