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3民初998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樟木头昌佳副食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
经营者:钟房令,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昌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