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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戚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8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戚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戚秀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秀丽,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翼,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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