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491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九州机电市场6#楼17#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管文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楠,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管文强,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世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管文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