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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494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4944号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云,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袁静,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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